2025年04月28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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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8版:情理与法 2022-03-16
养女亡故后留下保险金,养父母拿不出收养证明遭拒赔

法院依法保护“事实养父母”权益

步入晚年的老王夫妇怎么也没想到,不到20岁的养女在一场车祸中意外身故,正处于悲痛中的他们却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原因竟是老王夫妇拿不出收养证明,亡女更被保险公司指为“精神病人”。最终经黄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偿王先生夫妇保险金50万元。目前本案已经上海金融法院二审维持。

老王夫妇的养女小王生前购买了一份《个人综合意外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后来,小王不幸被一辆小型客车撞倒致死,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王不承担事故责任。

然而,保险公司却拒绝了王先生夫妇的理赔申请,原因在于保险公司一方面认为小王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另一方面质疑王先生夫妇“养父母”身份的合法性。王先生夫妇无法理解,自己抚养了将近20年的女儿竟不被保险公司承认,于是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中,保险公司指出小王曾因精神疾病入院治疗,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公司有权拒绝履行合同约定。另一方面该公司又指出,老王夫妇提供不了小王的收养证明,不是本案适格的受益人。

黄浦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的证据仅能证明2016年小王有过精神方面的一次就诊记录,医院出院记录并未确诊为精神病。被告在并无证据的情况下,仅以两年前的一次就诊记录主张小王不是合格被保险人或据此免赔,法院难以支持。

关于王先生夫妇是否为适格的受益人,法院认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目的多在于为家庭生活预留保障,保险金可使遗属或者受益人生活无忧。案涉保险为小王本人以自己的生命为标的投保,被保险人小王享有当然的受益人指定权。老王夫妇提供的证据显示,小王存在出生即被抱养,1岁多户口就登记为两原告的养女,亲生父母无法查找等情况,其投保身故保险金旨在为养父母提供生活保障,也更符合她投保时的主观意愿。

其次,本案保险合同约定的身故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两原告虽未办理收养手续,但王先生夫妇抚养小王长大,不仅在生活上对其进行照料,还在经济上对其进行资助和供养,属于“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在小王无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两原告可以享有与法定继承人相同的保险权利。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偿王先生夫妇保险金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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