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0年6月10日,被告金某雇佣原告杨某到金某家中粉刷墙面,在粉刷墙面的过程中,对于一些高处的墙面,杨某表示自己有恐高症,金某坚持让杨某不用担心,提供脚手架就能保障安全。原告杨某在脚手架上粉刷高处墙面时,突然随身携带的手机铃声响起,原告杨某在从裤子口袋里掏手机的过程中,不慎从脚手架上摔落,导致腿部受伤。之后原告杨某就赔偿问题与被告金某进行协商。在协商未果后,原告杨某向法院起诉被告金某,要求被告金某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15000元。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是提供劳务一方,在其明确表示有恐高症后,金某仍劝说提供脚手架就能保障安全,存在过错,但原告杨某在粉刷墙面过程中接听电话的行为也存在一定过错,最后法院判决被告金某赔偿原告杨某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9000元。
案例分析
上海市经建律师事务所主任应慧鹏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192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杨某以提供劳务的方式,按照金某的安排粉刷墙面,双方形成劳务关系,即金某与杨某系雇主与雇员的关系,在杨某对金某表示自己有恐高症后,金某仍坚持提供脚手架让杨某粉刷,存在过错。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从事有危险的作业时接听手机的行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故其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最后判决让金某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也是较为合适的。应慧鹏律师在此提醒大家,在给他人提供劳务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自身安全,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定,这既是对自己人身安全的一种保护,在很大程度上也是避免各方遭受经济损失。应慧鹏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