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4月22日 星期二
本市首起高空抛物入刑案开庭审理 期待“第一案”成最好的普法教材 “浦”惠及民生,金融助发展 高空坠物不应是“飞来横祸”
第6版:要闻 2019-11-26
构筑城市立体防护网 守护市民“头顶上的安全”

高空坠物不应是“飞来横祸”

新民制图戴佳嘉

昨天,本报头版刊发了《天上飞下螺丝刀之后……》一文,关注城市中愈演愈烈的高空坠物隐患,引发读者热议。面对从天而降的“飞来横祸”,应如何追责索赔?有关部门又该怎样“排雷”、守护市民“头顶上的安全”?记者采访了多位业内专家,探寻解决之道。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可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毫无疑问,和当年“酒驾”一样,高空抛物的“入刑”,极大提高了肇事者的违法成本,对震慑、遏制高空抛物意义重大。

但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目前大部分小区缺乏覆盖整栋楼面的监控,许多受害者因找不到“元凶”,只能不了了之。对此,《意见》也指出: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尽量查明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

若条件所限难取证,该如何维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换言之,若涉事建筑内业主无法证明自己没侵权,很可能“一人犯案,全楼背锅”。

2014年,闵行一小区居民齐先生的轿车,被一只掉落的花盆砸坏,因找不到肇事者,齐先生将1楼除外的其余26名业主集体告上法庭。闵行区人民法院随后判决,26名被告平摊齐先生车辆被砸造成的经济损失。

世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连晏杰认为,高空抛物严重危害市民人身、财产安全,依法严惩充分保护了受害人利益。市民应自觉摒弃高空抛物陋习,对未成年人的抛物行为,父母应加强教育。

针对居民住宅外立面的违建,市城管部门表示,不管以何理由在阳台或屋顶搭建“顶棚”“玻璃房”,只要认定为违建,必须拆除。目前,全市对新增违建“零容忍”,一旦发现在建违建,即查即拆。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存量违建,城管部门将依法从速启动拆除程序,并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执法合力。

前不久,本报曾报道黄浦区多个小区发生墙砖脱落意外,黄浦区有关部门坦言,目前许多商品房小区的居民对于所在建筑还缺乏主体责任意识,总觉得除了自家房屋,其他部位的公共安全隐患与自己无关,日常检测和维修也是政府的“义务”。即使小区内已发生外立面脱落事故,政府部门也“买单”完成了应急排险,但后续维修,业主也不愿“自掏腰包”。

事实上,要消除外墙脱落隐患,居民、物业、政府三方都要各司其职、守土有责:居民应树立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意识,主动委托相关机构定期检修外立面;物业应加强巡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业主,并制定维修方案;政府部门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做好宣传解释和应急抢险等“托底”工作,从而构筑起一张立体防护网,有效守护居民头顶安全。本报记者 房浩 徐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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