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6月08日 星期日
本市首起高空抛物入刑案开庭审理 期待“第一案”成最好的普法教材 “浦”惠及民生,金融助发展 高空坠物不应是“飞来横祸”
第6版:要闻 2019-11-26

本市首起高空抛物入刑案开庭审理

本报讯(记者 鲁哲 通讯员 杨程 应梦轩)昨日下午,本市首起涉高空抛物刑事案件在闵行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今年8月1日17时许,被告人蒋某因家庭矛盾,通过开锁人员撬开其父母位于江航路住宅房门,持棒球棍对家中物品打砸。后蒋某又将手机、水果刀等物从14楼高处扔出窗外,砸落在小区公共道路及楼下停放的三辆轿车上,严重影响公共安全。闵行检察院认为,蒋某为发泄情绪,高空抛物,砸坏楼下停放的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对被损车辆与高空抛物的关联性,以及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提出意见。辩护律师认为案发现场没有监控或人证证明被损车辆与被告人的高空抛物有直接联系。蒋某作案动机、被抛物品的危险性及抛物地点均与以往故意向人行道路丢危险物品的案件有所区别。此外,被告人在案发后有自首情节并签下认罪认罚具结书,也愿赔偿被害人损失。据此,辩护律师提出对被告人作出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建议。针对辩护人提出的意见与疑问,承办检察官提供了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其中对被损车辆作出的损伤原因及物损报价作出明确分析。

综合本案案情,承办检察官再次强调,蒋某抛物行为并不是因一时头脑发热而为之。蒋某明知抛物地点的绿化带旁就是公共行人通道,蒋某从14楼抛下物品,极易对过往行人造成人身伤害。承办检察官全面考虑蒋某的自首、认罪情节以及悔罪表现后,根据刑法规定对蒋某作出一年以上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

此案审理后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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