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江跃中)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显示,2013年至2016年间,平均每天发生的猥亵儿童案件超过7起。研究表明,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具有作案手段隐蔽、密切接触人员作案比例高、重犯率高等特点。对此,在沪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妇联副主席、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绮表示,“犯罪预防必要性十分突出。从防范角度出发,应对涉性侵违法犯罪人员实施严格的从业限制制度。对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在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相关的职业中实行终身限制。”
黄绮介绍,我国立法层面仅在2015年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第37条中规定了从业禁止性规定,但因强调是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这个法条在司法实践中主要被考虑适用在职务犯罪的情形下,并未针对未成年人性侵害罪犯的从业限制上。2013年最高院、最高检等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8条倒是明确禁止对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分子判处缓刑期间可以颁发禁止令,禁止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但仅针对缓刑期间。从行业性从业禁止的立法与规定看,缺乏与儿童密切接触行业的从业禁止性规定。“2019年5月,上海市出台全国首部地方《关于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意见》,尽管有针对性,但毕竟只是地方规定,效力有限。”
黄绮认为,目前从业禁止的制度与机制设立几乎是空白的,对性侵害罪犯进行从业限制,有关信息的登记制度、报告制度、公告和查询制度等需尽快建立完善。而且,只有在全国层面统一了,才能杜绝钻空子。“虽然刑法和部分行业性法律法规已为从业禁止制度提供了一些法律依据,但仍然存在立法面狭窄、操作性不足、强制性不够、系统性缺失等问题。”
“对《刑法修正案九》第37条从业禁止条款规定,建议尽快制定相关司法解释,从立法、司法、执法上对从业限制制度予以完善。”黄绮在提交的一份提案中建议:在现下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工作中,考虑增加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用人单位在录用人员时的法定查询义务,明确查询发现有相关记录的不得录用。
她指出,严厉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时,也要保护罪犯再社会化的合法权益,从而贯彻和落实双向保护原则。应当建立统一规范的性侵害犯罪人员风险评估制度,从而对风险程度高的群体实施更加严格的从业禁止;对风险程度较低的群体或教育矫治效果较好的群体实施限制相对较少的从业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