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动迁
王女士父母留下的公房被征收了。因征收补偿款的分配问题,王氏三兄弟把妹妹王女士一家三口诉至法院,三原告本以为有把握获胜,但判决结果却是王女士一家大获全胜。
王女士有兄妹四人,父母在上海有一套承租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上世纪七十年代,王女士作为上海知青去了外地农村。1983年,王女士的儿子小李作为知青子女,户籍从外地迁入系争房屋并实际入住。1992年,王女士和丈夫老李的户口从外地迁入系争房屋,之后入住系争房屋,直至房屋被拆迁。王女士的大哥二哥后分别于1985年、1987年享受过福利分房,且婚后即搬出系争房屋。三哥夫妻于1990年享受过单位福利分房,后福利房被拆迁,一家三口又享受过公房动迁福利。
1998年和2001年,王女士的父母先后去世。2003年,系争房屋承租人变更为王女士。2007年,3个哥哥多次找到王女士夫妻,声称系争房屋是父母留下的,要求把三人户口迁回系争房屋,遭王女士夫妻拒绝。之后,二哥三哥多次到系争房屋内大吵大闹,要求入住系争房屋,为此老李多次报警。2008年1月,三兄弟趁老李和小李不在家软硬兼施迫使王女士签了一份协议书,上有“系争房屋为父母所遗留,王女士作为承租人,认可三兄弟对系争房屋具有居住权,如果将来房屋被拆迁,所有动迁利益由四人均分”等内容。
2019年3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拆迁范围,征收时王女士一家三人的户口登记在系争房屋内。王女士作为承租人和征收单位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征收补偿款共计670万余元。三位哥哥多次找上门来,要求协商征收补偿款的分配问题,均被王女士一家拒绝。三兄弟在协商不成后一纸诉状把王女士一家三口告上法院,要求按照四兄妹签订的协议分割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
王女士找到了我们咨询,我们给她梳理分析本案,认为四兄妹签订的协议书内容无效,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均归属于王女士一家三人所有。首先,该协议为公房被拆迁时拆迁补偿利益归属的约定,考虑到系争房屋来源,虽然户籍不在册的家庭成员可以被约定为动迁利益的受益人,但是该约定应当取得包含公房承租人和所有公房户籍在册人员书面一致同意,在遗漏户籍在册人员的情况下,应当取得遗漏人员的事后书面追认,否则该协议为无效。本案中老李和小李根本没有签署协议,没有认可三原告参与分配动迁利益的任何意思表示,故该协议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其次,王氏三兄弟均享受过福利分房,户籍不在系争房屋内,对系争房屋不享有居住权,无权享受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系争房屋虽来源于王氏兄妹的父母,但系争房屋性质为公租房,父母去世后,父母对房屋丧失了一切权利,系争房屋并非父母的遗产,户籍非登记在册的其他人员并不能基于继承关系享受征收补偿利益。
后王女士一家委托我们代理应诉维权。案件的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四兄妹签订的协议书被法院判决认定为无效,三原告的诉讼请求被法院依法驳回,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均归属于被告所有。
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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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迎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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