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9月10日 星期二
两份离婚协议哪个为准? 掏空积蓄为儿买房,自己不能住? 一房八个户口,征收补偿怎么分? 男子自家天台种大麻  自产自销获刑
第23版:新民法谭 2021-01-15

两份离婚协议哪个为准?

梁女士和张先生结婚五年,有个二岁的女儿,二人在两年前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当时,两人约定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按月支付抚养费。为此,双方先自行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并约好时间同去民政局办离婚登记。协议中,双方还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约定,男方父母留下的一套夫妻居住公房,由梁女士和女儿居住,待将来可以购买产权时,登记在女儿一人名下。

在办离婚手续时,工作人员提出,因房屋没有产权,该条款就不要写了,因此,张先生在书写离婚协议书时,就把相应条款去掉了。后来,梁女士居住的公房可买为产权房,她联系前夫,希望对方能配合办理公房买卖协议,购房款由梁女士自己缴纳。催了几次,前夫干脆说,他已咨询过律师,该公房是他父亲留下的,是他婚前个人财产,现在他不愿登记在女儿名下,且离婚登记时民政局备案的协议书上没有关于该房的约定,备案协议效力高于双方各自手持的私下协议,如要购买产权,也只能登记在自己名下。他可以适当给梁女士20万元补偿款。听闻前夫的话,梁女士一时傻了眼。

梁女士找到我咨询。听完梁女士的叙述,我告诉她,离婚协议的确有漏洞,一般像这种类似的私下协议,在办理相关行政手续时,都会碰到办事部门的指导意见,律师碰到这种情况,会有常见的处理方式,即在私下协议的最后,加上一句话:“该协议与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条款不一致的,以该协议为准。”梁女士如当初加了这句话,就可避免出现现在被前夫刁难的可能。但现如今,后悔无用。目前,能解决问题的办法就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前夫履行该离婚协议,要求对方配合办理购买该公房并将产权登记在女儿一人名下。

后来,梁女士委托我代理这个案件。开庭时,前夫作为被告还是同样的抗辩意见,要求驳回梁女士诉讼请求。我在发表辩论意见时说,梁女士和前夫离婚登记前私下签订的离婚协议,也称婚内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以自愿离婚为目的,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协商一致的约定。该协议自夫妻双方签字时成立,但需要等到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时方才生效,这是一个附条件生效的协议。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自夫妻双方签字时成立,双方自愿办理离婚手续时生效,不需要经过民政部门的确认。对于双方在民政局留存的离婚协议,并没有出现对该公房的处理约定,这并非存在条款冲突或不一致。因此,对于该公房的处理,应该按照双方各自私下手持的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处理。

听完双方的辩论意见,法官对被告作了一番释明和调解,告诉他房子本来就是留给自己女儿,也没有登记在他人名下,在女儿成年之前,他作为父亲可以监督房产的登记情况。最终,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被告答应尽快配合梁女士办理相关购房手续。

宋博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0910483700)咨询电话:021-61439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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