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管道在502室被截断了
原先生购买的二手房位于这幢楼的6楼
502室业主
我是2013年才来的,管道被截断,何时、谁干的都不知情。
燃气公司
初步判断当年管塞操作在5楼完成。现在502室拒接燃气,我们也挺无奈。
602室业主
过去的恩怨凭啥让我“躺枪”?
6楼燃气无法接通,竟是因为管道在5楼被人截断了,且“断头”已多年!市民原先生反映,今年7月,他想装修新买的二手房,竟遇到了这样的奇葩事。更让他觉得憋屈的是,5楼始终拒绝他接通燃气。到底是谁拉的仇恨?到底结下了怎样的怨愤?“躺枪”的原先生满脑袋的问号、一肚子的冤枉。
住房燃气通不了
原先生告诉记者,今年2月,他购买了位于普陀区长征镇梅岭北路1251弄一居民楼602室的二手房。真正拿到房子时已是7月。之后,他准备装修,前往市北燃气公司咨询开户的事。4天后,燃气公司人员上门勘测,发现燃气主管道在502室内被截断、闷掉。502室的用气没有受到影响,但602室因没有燃气管道入户,燃气设备无法安装。燃气工作人员还带给他一个不好的消息:502室拒绝在他家接管,给602室重新敷设燃气管道。
装修受阻,无法入住,原先生带着3岁的孩子,只能在他处过着租房的生活。
原先生纳闷,根据《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燃气管道和附属设施是个人不可以“乱动”的。为何有人随意截断,侵害他人用气权利?!原先生说在他之前,602室有过多任业主。据他打听到的信息,燃气管道是602室第一任业主与502室协商后干的,已有十多年。“据说两户人家因此还产生矛盾。”
前业主说不知道
卖房子给原先生的602室前任业主知晓这一情况吗?卖房时是否隐瞒了这一情节?为此,记者联系到卖房给原先生的602室前任业主殷先生。他说当初该小区开发商在售房时,将两套相邻的小户型打通,作为一套大房型售出,但房子有两本房产证。602室厨房此前一直被装修成书房,其2010年买入时该处已是书房状态。602室一直不使用燃气,所以多年来也没发现问题。
殷先生将一套“大房”拆成两套小房出售,原先生买下了其中一套小户型,欲将书房恢复成“厨房”,才查出了“断管”的事。这让殷先生也颇感意外。殷先生强调,该燃气管道不是他“截断”和“闷掉”的,“本来就是这个样子”。但他认为,不管这事是谁干的,或者造成了什么矛盾,事情都已“翻篇”,5楼应该配合602室恢复燃气管道。
楼下坚称不知情
502室现在是出租房状态。原先生敲门,在502室厨房拍到了这样一幕。记者从图片中看到,502室厨房一根燃气主管道在接近天花板20-30厘米的地方,被截断,打了闷头(术语“管塞”)。502室天花板中还有一段管道残留。
记者联系到502室业主严先生。他斩钉截铁:不是我干的!谁干的?我不知情!记者问,其家属是否知情?他回答:也不知道。
严先生说自己是2013年才持有502室产权的,之后房子一直空关。2017年,他拾掇房子准备出租时,发现厨房一根燃气管道在靠近天花板的位置被人截断,闷掉了。他称之前这根管道是什么状态他记不得了。“应该是原602室截断的。”难道原602室没有502室配合,可以直接把手“伸进”5楼干成这事?对此,严先生表示:602室可以不经过他家,直接在楼上把这件事干了。还说,燃气管道穿透天花板的地方有一个洞,602室可以把手伸下来,或者通过那个洞直接把工具伸下来,把一段接口拧下来,再装个“闷头”……
始作俑者已成谜
该解释遭市北燃气公司质疑。燃气公司人员表示,燃气管道从5楼天花板穿入6楼,截断位置在5楼天花板以下,“人在6楼,是没有办法完成这一操作的;只能站在5楼厨房,才能进行管塞操作”。
记者询问502室严先生得知,其是502室第二任业主。严承认,第一任业主是其“亲属”。据不动产登记信息,严先生的所有权来源是“继承”。
燃气部门直言不讳地表示,始作俑者只有3种可能:一是502室第一任业主(严先生对这种可能性作了否认);二是502室现任业主严先生(严否认);三是602室之前的哪位业主。不管哪种可能,502室即便不是始作俑者,至少也是知情者和配合者,否则这件事说不通。
小区所属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表示,602室几度易主,之前业主已无从联系。记者在采访中,在多个渠道听到一种说法,多年前,602室首任业主因不打算使用该燃气管道,与502室打过招呼后,在502室实施截管、堵管。当时502室所有权人是严先生亲属,严先生不在现场。后来因此事两家发生了矛盾。“502室不让602室接通燃气管道,意在‘沛公’,矛头针对的是多年前的原602室业主。”对此,原先生十分无奈,“502室不让602室接通燃气管道,矛头针对的是多年前的原602室业主。我真是莫名其妙‘躺枪’啊!”
燃气公司陷两难
记者从燃气部门了解到,燃气主管虽然从502室中走过,但属于公用管道,502室拒绝燃气部门上门,拒绝602室接通燃气,是没有道理的。根据《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计量装置出口前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燃气企业负责维护和更新;在维护和更新时,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但502室的严先生对自己“不予配合”另有说法。根据《上海市燃气管理规定》,23条规定,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用户设施”;第38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燃气设施”。又据《刑法》第118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严先生对记者表示:“对燃气管道动手脚是违法的,我是不会做这种事情的。”他希望602室去报警,警方立案、取证后,“该法办的法办,该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如果我同意让602室接通燃气,就是破坏了证据”。
这种情况下,市北燃气公司也陷入了两难,公司规定:公用部位的邻里纠纷,告知客户应先解决纠纷,取得所有涉及邻居的书面同意或房管部门书面证明后,方可安装。
本报记者 陈浩
>>>最新进展
业主将提起诉讼请求排除妨碍
602室原先生曾想报警,但他被告知燃气主管道作为公用设施,其所有权归属燃气公司,“个人可以报告情况,但不能作为报案主体”。9月27日,原先生告诉记者,他已决定选择司法诉讼途径,请求判令502室排除对602室正常接通生活燃气管道的妨碍,并配合上海燃气市北销售有限公司对602室与502室之间的生活燃气管道恢复接通。
原先生表示,除了《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用户应予配合燃气企业的规定外,《物权法》第八十八条还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一定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原先生认为,502室阻碍他正常接通生活燃气管道,对其正常的生活居住权益造成了严重侵害。原先生最核心的诉求始终是:他家能不能接通燃气?市北燃气公司回应,对此事非常重视,多次联系居委会、涉事的两户人家,希望坐下协商。严先生向记者表示,他愿意协商,但有前提,“必须有律师在场!万一我好心同意,人家倒打一耙说你破坏证据怎么办。”
602室到底何时能接通燃气?本报记者将继续关注。本报记者 陈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