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5月05日 星期日
好心借住反被争夺动迁款 保护个人隐私,指尖切勿“乱比划” 走错包厢还动手打人 买经适房不影响公房同住人身份
第23版:新民法谭 2022-01-14

保护个人隐私,指尖切勿“乱比划”

大数据时代,购物、出行、住宿,以及在虚拟社区活动都可能用到个人信息,拍照、晒照也是常事,个人信息的保护越来越受到公众关注。《民法典》对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的保护也作了明确规定,让个人信息使用有法可依,以有效遏制过度搜集个人信息、随意泄露个人隐私的乱象。

《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并定义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民法典》第1035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从法律上定义了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去年以来,全国各地不少判例,也为滥用个人信息行为敲响警钟。去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用户起诉抖音、微信读书两起侵犯个人隐私案件,都明确平台未经用户同意,擅自对用户的个人信息进行处理,虽不构成隐私权侵害,但构成对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

数字时代,所有个人信息都具有价值。无限度的信息挖掘、信息滥用、信息侵害行为屡屡可见。但在信息推送、个性推荐等常见功能中,个人信息似乎又是必不可少的要素。因此,《民法典》对个人信息合理利用的边界作了厘定——那就是,个人信息利用的主体要合法,理由要正当且必要,处理要有限度,不得滥用。

同时,上海一中院审理的一起网络侵害隐私权案件则表明,未经权利人同意公开,在微信朋友圈公开他人的隐私构成侵权。一对昔日恩爱情侣缘尽反目,男友陈某在微信朋友圈辱骂女友小王(化名),并将双方的性隐私向其亲友宣扬。小王受此刺激,精神一度濒临崩溃,遂将陈某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自然人享有隐私权,而性隐私是自然人最核心的隐私权之一。陈某的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小王的羞耻感、自尊心,且对小王的未来生活也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带来一定的精神痛苦和损害,遂判决陈某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3000元。

此外,福建永定法院判决了一名当事人将法律文书发到微信朋友圈,并配以侮辱性语言侵害当事人名誉的案件。小华(化名)与小赖(化名)因货款结算产生争议,小赖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并履行完毕。小赖收到民事调解书后,将调解书发到当地有数百名成员的微信群里,并配发侮辱性文字。小华遂将小赖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赖发到群里的调解书中有小华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等个人信息,这些个人信息属个人私密信息,受法律保护。小赖的行为,泄露了他人个人信息,对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法院判决小赖在微信群内删去该调解书,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并对小华赔礼道歉,支付小华因诉讼花去的律师费5000元。

阮忠良 姚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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