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全国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坚决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今天是“三八”国际妇女节,围绕女性职场的“隐形不公”、生育焦虑,困境儿童心理关爱、未成年人性侵等社会关注热点,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们纷纷建言献策。
职场权益
破除“隐形不公”
招聘时因为性别原因被拒绝;面试时被问有没有结婚、生小孩的计划;生产后职场晋升空间被压缩……几乎每一项都是困扰职场女性的现实问题,不仅影响到女性的职场权益,也不利于提升社会的生育意愿。
去年底至今年初,《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有8万多人参与,全社会对女性权益的关注度可见一斑。修订草案中对于职场女性专门明确了就业性别歧视的主要情形。同时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女性权益保护也是每年全国两会的热门话题。在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王美华看来,保障妇女权益并不只是家庭、企业等单一主体的事,更要靠整个社会来一起推动和保障。她建议,要从全社会层面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服务体系,例如在教育领域,完善普惠性学前教育和托育服务;在职业领域,帮助因生育而中断就业的女性实现再就业;在企业侧,以减税、保险等形式对企业予以财政支持,鼓励企业提供更多的女性就业岗位,缓解女性职工的养育压力等。
近年来随着“三孩”时代的到来,对于努力破除女性社会地位的“隐形不公”,促进妇女工作与家庭平衡,可以做的事还有很多。王美华委员表示,“尤其在推进法律法规落地落实的过程中,以往我们对于女性权益用得比较多的是鼓励、倡导性的条款。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立法模式的转变,对女性权益的保护措施需要更多地从鼓励变为强制。对于女性权益遭到侵害的行为要有具体明确的惩罚条款。非常期待此次妇女权益保护条例的‘大修’能进一步细化、强化法律责任,能让女性在需要维权的时候有据可循、有法可依,让妇女权益得到真正的平等呵护。”
生育焦虑
单身“一视同仁”
全国结婚率呈逐年下降态势,晚婚或不婚情况日益增多,导致部分女性错过最佳生育时机、单身女性生育意愿难以实现。育龄女性人数减少、生育水平继续下降以及新冠疫情的影响是导致2021年总和生育率下降的主要原因。低生育水平,这意味着未来人口形势更趋严峻。
对此,全国政协委员周桐宇表示,尊重单身女性生育意愿与保护适孕群体生育能力刻不容缓。包括卵子冷冻、胚胎冷冻在内的生殖细胞存储以及对单身女性人工授精和试管婴儿的政策宽松,将是有效解决生育过程中“孕”的相关问题。而对全社会关于对单身女性生育孩子落户、教育、医疗等制度的“一视同仁”,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女性的养育焦虑问题。
周桐宇建议,制定全面的适龄单身女性的生育保障机制。除放宽生育技术的使用要求、增加单身女性生育津贴申请政策、单身女性生子的养育保障制度之外,建议组建我国自有的精子库并且制定完善的捐精、受精的相关制度;完善单身女性生育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单身女性在孕期内的就业保障制度。
困境儿童
健全救助机制
202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强化了对困境未成年人这一群体的保护。今年1月,河北邢台刘学州自杀事件发生,其中关联的校园欺凌、网络暴力、家庭教育缺失、儿童拐卖等情节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但忽视了困境儿童的心理救助问题。
“事实上,困境儿童往往因为生理缺陷、父母角色缺失、家庭功能不健全甚至严重缺陷等因素,更容易遭受多种形式的社会排斥,产生各种心理问题,甚至很大可能影响其成年后的生活。”全国人大代表刘艳建议,尽快建立健全困境儿童心理关爱和救助机制,提升他们的安全感和抗逆能力,有效预防困境未成年人心理抑郁和自杀等极端行为。
首先,要建立未成年人心理危机主动筛查机制,将心理救助纳入困境儿童的分类保障体系。政府部门要将儿童青少年的心理危机和自杀预防纳入未成年人保护及相关救助保障体系。“要及时发现家庭处境不利、遭受校园欺凌或网络暴力、接触不良信息诱导、已出现心理危机的未成年人,并加大保护力度。”
其次,要将困境儿童心理关爱和帮扶纳入学校重点考核指标,发挥教育部门的未成年人保护主阵地功能。教育部门应将对困境儿童的帮扶工作是否落实到位纳入重点考察,有条件的学校应建立学校社工顾问制度,借用社会组织或社工等专业力量,为每一位困境儿童配备落地的支持资源,创设支持健康快乐成长的校园环境。
“困境儿童保护是一项系统性的‘隐藏工程’,需要专业人员落实、原生家庭监护干预以及社会资源介入,也需要全社会对关心关爱未成年人形成文化认同。”刘艳认为,要加大对困境儿童保护的经费投入、宣传普及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尤其要落实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社会欺凌、网络暴力和不良诱导等行为的强制报告制度,并加大惩治力度。对于未及时报告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严肃查处,给予追责,让强制报告制度的立法和执法齐头并进。
“此外,困境儿童常面临无人监护、无居住场所、无生活来源等窘境,特别是遭遇监护侵害的困境儿童,亟须脱离现实危险环境的机制保障。”她建议,在有条件的基层建立专门的困境儿童看护及福利机构。比如,可以依托现有的救助站优化硬件环境,或是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为困境儿童提供居住场所;同时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委托社工、育儿专业人士等第三方人员,落实对困境儿童的日常照顾、心理疏导及其他综合救助措施,负责建档跟进及指导协调,“争取让每一个困境儿童都走出阴霾,生活在阳光下”。
未成年人遭性侵建立查询平台
面对幼儿园及中小学内性侵事件多发的现象,如何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学习成长环境,教职员工入职品行查询非常必要和紧迫,尤其是针对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查询。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在拟聘人员授权后,可以对其性侵违法犯罪信息进行查询。
“《意见》已经发布一年多了,但全国层面尚未建立可供查询的共享平台。学校作为应当查询的责任人却苦于找不到查询的平台,只能要求入职人员主动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但有些性侵违法行为未必构成犯罪行为,比如有些猥亵妇女行为可能只进行了行政处罚等,犯罪记录上就没有登记了。因此,能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人,不等于没有性侵违法行为。”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妇联副主席(兼职)黄绮希望,已经出台一年多的《意见》要落到实处。为此,她提出了几条建议:
教育部尽快建立统一的信息查询平台,面向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准入查询服务,让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查询到拟聘人员在全国范围内可能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
公安部主动对接教育部的统一查询平台,共享与提供被查询人性侵违法犯罪相关的信息,为各教育相关的单位提供录用教职员工时查询拟聘人员性侵违法犯罪的可能性与可操作性。
教育部则应发文督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拟聘教职员工必须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查询,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还需要发文给教育行政单位履行查询的义务,对于准入教职员工不进行查询的,应该明确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教育行政单位也应在得到被查询人授权情况下进行查询,并对查询的个人信息无论最终是否录用都要加以用途限制,以防个人隐私信息的侵权情形发生。”黄绮表示。
本报记者 宋宁华 江跃中 解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