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金旻矣)一颗西红柿10元?两根丝瓜30元?最近,不少市民感觉“菜贵了”。记者获悉,昨天,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哄抬物价行为最高可罚款300万元,即日起执行。
问:哪些行为构成哄抬价格?
答:昨天下发的《意见》明确,经营者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就构成哄抬价格行为: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幅度提高价格的;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的;在一些地区或行业率先大幅度提高价格的;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大幅度上涨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问:哄抬价格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人民群众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粮油肉蛋菜奶等民生商品;与抗击疫情关系最为密切的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生产上述商品所需的相关原辅材料。问:怎样界定“哄抬价格”?
答:《意见》中也有明确标准。记者获悉,经营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线上、线下所有交易渠道销售的相关商品超过以下规定进销差价率的,属于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
■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的,进销差价率超过2022年3月19日(含当日)前7天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同一商品或同类商品最高进销差价率的。
进销差价率=(销售价格-进货价格)/进货价格。其中,“进货价格”不包括经营者从事商品收购、运输、储存和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流通费用。
■确因运输、人工等客观原因,成本发生明显变化的,进销差价率以实际成本为基础,进行合理确定。
■ 2022年3月19日(含当日)前,未实际销售过同一商品或同类商品的,进销差价率参考同时期该经营者周边(或同类)市场同一商品或同类商品的进销差价率,进行合理确定。
经营者有本条第(二)或(三)项情形的,本交易场所销售利润率应不高于2022年3月19日(含当日)前7天内的正常销售利润率,不得借疫情之机获取不当超额利润。问:若有价格违法行为怎样处罚?答:《意见》已经明确——
■若有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将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此外,对于按照涨幅认定标准认定的哄抬价格行为,应当计算违法所得,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违法所得无法准确核定的情形,可以按无违法所得处理。
据悉,上海市各区市场监管局正开展价格监管,开展“保供稳价”检查。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消费者,如遇到哄抬物价、囤货居奇、未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或12345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