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一家四兄弟找到我,据他们说,兄弟间平时关系很好,但最近为了母亲的一份遗嘱闹起了矛盾。
他们家有两套房,父亲早年过世,母亲就把另一套房出租补贴家用,艰辛地把兄弟四个拉扯长大。老三和老四因为在外地,老大和老二便在上海与母亲一起住,兄弟之间相处和睦。后来老大单位分了房,就搬了出去。
上世纪七十年代,按政策老三和老四陆续回沪。老三回来不久,单位分了房也搬出去住,老四则一直住在岳父母家。但岳父母家住房也很挤,除老四一家三口与岳父母,还有一个小舅子一起住。随着老四的女儿慢慢长大,小舅子也要成家,大家挤在一起,老母亲也看不下去,就把原先的另一套房给了老四,老四付了20万元。
因老二一直照顾母亲,母亲拿到20万元后,就把钱给了老二。为免日后兄弟间发生矛盾,母亲亲手写下遗嘱,写明这20万元归老二所得。为保险起见,老二就想将母亲的遗嘱公证,公证处人员对老二说,母亲的遗嘱是有效的,不必再花钱公证。但老二还是不放心,便与母亲一起来到居委会,在居委干部的见证下写了旁证,证明20万元属母亲赠与老二的。去年冬天母亲一病不起,其间老二尽心尽力照顾,自费花去了2.5万元,可是母亲终因病重离开了人世。
母亲去世后,兄弟几个商量为母亲办丧事。老四记得曾经给过20万元给母亲,便提出动用这20万元为母亲买墓地、办后事。
这时老二拿出了母亲写的遗嘱,兄弟几个这才知道这20万元已经变成老二的了,便指责老二忽悠母亲,将此款占为己有。老二大呼冤枉,声称:“钱是妈亲自决定给我的,而且妈怕兄弟之间摆不平,亲自到居委会,请居委干部出证明,在这个事上我没有任何逼迫妈的行为。当时我对妈说是否通知兄弟几个,让大家知道一下,但妈怕节外生枝硬是不同意”。
其实老二也不是想独占这20万元,他提出可以用剩下的款额,为母亲办后事,他认为母亲把弟兄四人拉扯大很不容易,所剩的17.5万元自己也不想独吞,为母亲买个豪华墓大约12万元,其余的钱放在那里,用于兄弟以后相聚用。
兄弟几个不同意,老大的意见是母亲的墓买一个6万元就可以了,剩余的钱大家平分,这遭到老二的拒绝,此后兄弟几个就为了这剩余的17.5万元发生争执,甚至在为母亲举行的追悼会上吵起来,还发生肢体冲突。这次兄弟几个相约到我这里,一是想问问母亲的遗嘱是否有效,二是对母亲的后事处理想听听我的意见。
听了他们的讲述,我明确告诉他们,法律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如果说遗嘱是母亲亲笔书写的,也有老人家的签名、立遗嘱的日期,立遗嘱时母亲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且处分的是她自己的财产,那么这份遗嘱通常来说是有效的。何况从情理上来说,母亲一直和老二住在一起,平时起居都是老二照顾,母亲把这笔款留给老二,也没有什么讲不过去的地方。
现在老二决定把这笔钱拿出来,办理母亲的后事,是值得称赞的。至于怎么办理,我同意老大的建议,即花6万元为母亲买一个墓。毕竟母亲生前勤俭,且现在都提倡厚养薄葬。至于所剩钱款,我同意老二的意见,剩余的钱用于兄弟以后相聚花销,这也是母亲想看到的结局。
四个兄弟很快接受了我的意见,并对母亲追悼会上的不当言论相互表示了歉意,大家握手言和。
人民调解员 青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