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翔
近日,有媒体查询多家劳务中介、招聘信息平台发现,不少全职、日结等工作招聘广告将“阳过的优先考虑”写入招聘条件,像一家企业表示,求职者可以根据核酸检测结果来应聘。
“阳过”优先,实际上对于尚未感染过新冠病毒,也就是“未阳过”求职者来说,设置了差异化的录用条件,是另外一种形式的就业歧视。从目前的有关研究来看,新冠康复者在短时间内再次感染的可能性较小,像一位酒店的招聘人员所表示的,“我们这边很多人都阳了,如果没阳过,到时候上班了还得请假。”这与去年7月,部分用工单位在招聘时对新冠感染康复者区别对待,提出“阳过的不要”“进过方舱的不要”等要求,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就是一种利益考量。
消除就业歧视,需要在执法层面进一步加大力度。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但在面对一些就业歧视问题的时候,有关法律还缺乏实施细则。在遭到歧视时,求职者也苦于举证难、维权成本高,无奈选择“忍气吞声”。
此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曾下发过相关通知,表明“不得以曾经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为由,拒绝招(聘)用新冠感染康复者等劳动者”。对于现在“阳过”优先的招聘条件,相关部门也应该及时出台具体、细化、可操作的规定,针对招聘企业、劳务中介机构是否有权询问、查验应聘者的新冠病毒感染史等,给出一个明确的说法。
针对招聘中出现“阳过”优先等情况,主管部门也可以与招聘平台一起,通过关键词搜索等手段,及时发现并依规下架相关招聘信息,畅通举报电话、网上留言等意见投诉和结果反馈渠道,切实保护劳动者权益。
消除就业歧视、促进就业公平,可以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希望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为广大求职者营造一个平等的就业环境,助力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