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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传忠
听说有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有一项规定:凡文身者不予录用。
有些人就议论开了:这合理吗?合法吗?谁给他们这项权力?
文身者,有些人在身上刺上各类花纹、图像甚至文字之谓也。如今刺字的少了,古时候,有些罪犯脸颊上是要刺字的,作为一种标志,发配到某处,称为“刺配”。林冲就被刺过,这当然是莫大的侮辱,是被迫的惩罚。也有截然不同的,如岳飞背上,就被母亲刺上“精忠报国”四字,以表明对国家的忠诚,令人肃然起敬。可见,从历史上看,文身挺复杂的,不能一概而论。
如今的文身,被强迫的大约是没有了,而像旧社会曾出现过的刺字作为某些黑社会帮派标志的,那是应该连同“打黑”斗争一起处置的。
现在文身的,大多是一种爱好和追求,认为这样好看,标新立异,洋洋自得。尤其是一些青少年,他们的审美观往往与众不同。就如同好好的衣服,一定要剪出些破洞才觉得穿着光彩好看。倘若周围人群投来异样的眼光,他们还会感到分外得意——追求的不就是这样的快乐或刺激吗?而某些商业部门,为了追求利润,就开设了文身店铺,生产出各式各样的“破”衣服,这种投其所好的行为,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怎么办呢?取缔?限制?它毕竟不在“黄、赌、毒”的范围,没有涉及法律,不能强行处理。即便个别单位在用人条款中硬性规定不予录用,我觉得也不尽妥当。因为它毕竟还是个人行为,并未对社会造成什么负面影响。倘认为由此感到了他品质或作风方面的缺陷,那是综合考虑的判断,应有相应的标准,可以不录用,但文身不是直接原因,无须明文规定。“文革”中,强行剪掉一些人的“小裤脚管”,锯掉某些人的“尖头”皮鞋,应当被视为侵权做法,不可仿效。
照此说法,就只能听之任之随它去了?当然也不是。这就涉及到社会的舆论引导问题。社会应当有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大家趋向真、善、美。对一些事情,如文身、穿“破衣”之类,有关专家应表态,应说出个所以然来。当然,也可以争论,真理愈辩愈明嘛。在一些部门、单位,尤其是学校,可以根据工作的需要,环境和风气的要求,制定一些相应规则。譬如,在中小学生中完全可以要求他们不文身,因为这对他们成长不利,养成标新立异的习惯,分散学习进取的注意力,绝对是不可取的。当然,要讲道理,要引导。报刊、网络、媒体,舆论宣传还不够,应当针对实际,针砭时弊,树立良好的风气。有关管理部门更应负起责任来,譬如商业部门,就应该掌控这类营销活动,有个原则性的说法。
有人会说,没什么大惊小怪的,世界上文身的人多了,有的国家名人都文身,咱们国家的有些著名运动员,不也文身吗?管得了吗?正因为如此,更要管起来。尤其是跟工作有关,跟社会风气有关的场合,譬如去一个庄严的会场,出现一批文身的、穿着“破”衣裳、染着各色头发的,你觉得正常吗?该不该关心一下呢?
当然,如果只是在自己身上隐秘的地方刺上小小的图记,作为纪念,作为隐私,甚至也不希望人家发现,那我想,这点自由还是有的吧,人和人是不一样的,可以保留一些小小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