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求助:
石女士的姐姐石某与沈某2020年离婚。得知石女士承租的房屋被征收后,石某想的不是如何维护妹妹的合法权益,而是与前夫沈某联手将石女士告上法院,要求分得征收款的五分之四,但最终法院判决全部征收款归石女士一人所有,石某、沈某空手而归。
石家姐妹的母亲潘老太原在上海承租了一处公有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石女士出生后一直在系争房屋居住,上世纪七十年代去了云南,1992年10月退休后,将户籍迁入系争房屋,并实际居住到征收。石某与沈某婚后生下女儿小沈,小沈长大成家又生下赵某。石某婚后将户口迁出,到夫家生活。2003年1月,石某将其一家四口的户籍重新迁入系争房屋。离婚后,沈某和小沈、赵某的户口未迁出。2014年5月,潘老太病逝,经石女士、石某和沈某协商,系争房屋的承租人变更为石女士。
石女士在云南劳动工作多年,患有多种疾病,而系争房屋是石女士唯一的住房,房屋被征收后其急需拿到征收款另外购房养老。
2022年6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11月5日,石女士作为承租人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490万余元,其中包括石女士的特殊困难补贴3万元。正当石女士要去征收部门领取征收款时,石某和沈某找上门来。石某提出,自己与石女士都是潘老太的女儿,地位是平等的,自己与石女士一样,现在在沪无房,故要求石女士分给自己四分之一征收款。沈某提出,自己和女儿、外孙女三人的户口在册,也曾在系争房屋居住过,所以,石女士理应按照五分之三的比例分给他们三人征收款。石女士认为,490万余元的征收款刚够自己买一个一居室,对石某等四人的要求断然拒绝。
律师帮忙:
2023年7月,石女士收到法院传票,原来是石某与沈某等四人将其告上了法庭。石女士找到我们咨询,我们全面了解案情后认为,石女士是系争房屋的承租人,又是知青,其户籍是按照知青政策回沪,无疑有权参与征收利益的分割。赵某是未成年人,其居住利益随其父母。至于其他三原告是否有权分割征收利益,关键在于原告能否被认定为同住人,若我们能搜集到石某及其前夫曾享受过福利分房的证据,原告就不会被法院认定为同住人,所有征收款将会归石女士一人所有。
我们代理石女士应诉后,先后到派出所、居委会、物业公司等单位调查取证。经调查,沈某在与石某结婚后不久,其单位即为其分配了位于某区的一处公有房屋。2004年8月,沈某购买了其承租的公房的产权。拿到这一关键证据后,我们向法院陈述了我们的事实理由,我们认为:首先,沈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售后公房,应视为其夫妻已经享受过福利分房政策;其二,没有证据证明,小沈在户口迁入后,实际在系争房屋居住过,所以四原告均不应该被认定为同住人。我方的证据和意见最终获得法院支持,法院判决认为,石女士系承租人,有权获得征收补偿利益,四原告不符合同住人条件,不是系争房屋的同住人,遂判决所有征收款均归石女士一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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