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徐杰瑛 记者 屠瑜)外出时将钥匙藏在门外避免随身携带丢失,这样的习惯你有吗?当心,这个习惯虽然方便了自己,但也容易被不法分子盯上!男子王某就利用备用钥匙,多次潜入心仪“女神”的住宅。2024年1月,经上海市金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王某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
2023年8月的一晚,李女士打车回到租赁的住宅,在门口却看见自己房间的灯亮着。“难道是我出门的时候没关灯……”以为是自己忘了关灯,李女士起初也没有多想。然而,就在她朝房间走去的路上,本是开着的灯却突然暗了,在李女士开门的时候,也惊觉有人在房间内扭动门把手。
惊恐的李女士一把推开房门,竟发现有一名男子正在自己的房间内,而这人就是隔壁房间的租户王某。面对李女士的质问,王某畏畏缩缩闭口不答,李女士遂在房东的陪同下报了警。“我没有偷东西,就是想趁她不在家,进来看看……”王某到案后交代。
原来,王某在一个月前搬来了李女士隔壁,见过几面后,王某就对面容姣好的李女士产生了好感。某天,王某恰好看见李女士在临出门前将钥匙放置在了窗台附近,得知这一“秘密”后,他不禁动了歪念,趁李女士不在家偷偷溜进其房间,收集“女神”的信息,而为他打开“方便之门”的“帮凶”正是李女士放置在隐蔽处的备用钥匙。由于李女士每每都是驾车外出,伺机观察的王某便趁着李女士车辆不在时,利用备用钥匙偷偷溜进其房内,在李女士驾车回来前,将钥匙物归原处。
就这样,王某神不知鬼不觉地多次成功潜入李女士房内。而这次,正当王某沉浸于接近“女神”的喜悦中时,却没想到李女士突然回到了家中,自己则被当场抓获。
2024年1月,金山区检察院依法以非法侵入住宅对王某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
住宅是私人生活的载体,是公民隐私权、财产权及其他权利的象征,住宅安宁权属于人身权的一部分。对于共同租赁的住房,承租人在各自独立的租住空间内享有居住权益,其他同租人未经允许也不得进入承租人享有独立租住权的空间。
住户离家时要认真检查房门是否关严,切莫图一时方便将家中钥匙随便藏匿在门外,以免给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