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女士的嫂子、侄女找到她,要求邵女士配合她们去办理公证手续,以便她们继承邵女士哥哥的房产。几天后,嫂子和侄女再一次闹上门来,声称要继承的房产与邵女士没关系。
原来,嫂子王某是邵女士继母的儿媳。继母张伯母1950年3月与赵老先生结婚,婚后生育了儿子赵某。1953年6月,赵老先生病逝,张伯母带着孩子艰难生活。1975年2月,张伯母与邵女士的父亲邵老先生相识并结婚,婚后张伯母带着赵某,邵老先生带着邵女士,一家四口生活在一起,当时邵女士尚未成年,张伯母对邵女士悉心照顾。2001年9月,邵老先生过世,张伯母仍随邵女士生活。
赵某与王某婚后生育女儿小赵。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赵某夫妇在沪购置商品房一套,价值700万元。2019年2月和2022年5月,赵某、张伯母先后过世。
继母的亲生儿子去世,邵女士有没有继承权?自问对继母尽到了生养死葬的义务,若配合王某和小赵办理公证,把赵某的房产过户给她们,自己感觉不公平,为此邵女士找到我们咨询。全面了解案情后,我们认为,对于赵某的遗产,邵女士有继承权。首先,涉案房产系赵某、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继承开始后,先要析出一半的财产归王某所有,剩余一半为赵某的遗产。2019年2月,赵某死亡后,其第一顺序继承人有三人,分别是生母张伯母、妻子王某、女儿小赵,她们各自继承涉案房产六分之一的份额。其次,2022年5月张老伯母去世,邵女士虽是其继女,但张伯母与邵老先生结婚时,邵女士尚小,张伯母对邵女士尽到了抚养义务。邵女士作为继女,对张伯母的晚年生活尽到了赡养义务,故邵女士是张伯母的继承人,有权继承张伯母的遗产。张伯母另一位继承人是其亲生子赵某,但鉴于赵某于张伯母之前过世,张伯母的遗产就应该由赵某的直系晚辈血亲即小赵继承。小赵与邵女士各应继承张伯母应该分得遗产份额的二分之一,即涉案房产的十二分之一。
最后邵女士决定委托我们指定的律师为其代理人,将王某和小赵起诉到法庭,请求继承赵某的房产。案件走向与我们的判断基本一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继承人未立下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故应按照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张伯母、王某、小赵分配遗产。张伯母去世后,其继女邵女士与亲生儿子赵某是其继承人,鉴于赵某早于张伯母亡故,故其遗产应由小赵代位继承。法院最后依法判决涉案房屋归王某、小赵共有,王某和小赵共同支付给邵女士继承款5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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