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秦裕斌表示,从该案例来看,品牌方和销售方应当共同找到车辆的问题所在,主动帮助消费者来解决问题。
他指出,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根据该法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作为消费者来说,发现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的问题,肯定可以向厂家追偿,也可以同步向经销商提出追偿。经销商若在销售环节有过错,比如未尽到告知义务,也需要向买家赔偿;如果经销商不存在过错,在赔偿买家以后,可以向厂家去追查问题。”秦裕斌建议,如果品牌方和经销商始终拖延不决,消费者也可起诉两方,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