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玉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对恶意高额索赔、连续购买索赔和反复索赔行为予以规制,比如第十二条规定,对于“知假买假”者恶意高额索赔,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规则,通过多倍赔偿增加了违法成本,也对潜在违法者产生了震慑作用。而“知假买假”,则是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却仍然购买并维权的行为。“知假买假”到底赔不赔?争议由来已久。有人认为知假买假、职业打假是以牟利为目的,不能算是消费者;有人认为这类打假者客观上起到了监督食品安全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对知假买假者是否消费者的不同认定。
既要让惩罚性赔偿发挥应有的作用,也要避免这一制度被用来牟取暴利。规制“知假买假”、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有着重要意义。《解释》规定,对普通消费者应以实际支付价款作为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对购买者“知假买假”承担举证责任,也规定了连续购买索赔、连续购买后反复索赔的惩罚性赔偿金计算规则,不仅保护了普通消费者,避免增加维权成本,也有助于避免惩罚性赔偿被滥用。比如有的案例中,购买者买了46枚过期咸鸭蛋,并按46笔订单结算,以每单索赔1000元来实现利益最大化;法院判决,赔偿金合并计算,按购物款十倍赔偿1012元。
让惩罚性赔偿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才能实现对社会的正确指引,形成良性监督氛围。此外,“知假买假”的源头是存在“造假”“售假”行为,把市场中的“假”逐渐清除出去,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