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3日 星期三
为避200多万元税款出歪招 针对公房的遗嘱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幼童商场高坠瘫痪,谁担责?
第16版:新民法谭 2024-10-11

为避200多万元税款出歪招

丈夫决定先离婚再与卖家结婚,法院判决购房合同无效

夫妻俩想买一套“学区房”,为避税,在中介安排下,通过结婚办理过户手续后再离婚的方式买卖房屋。合同签订后不久,买卖双方因房屋价格、付款方式等产生分歧,陷入纷争……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最终判定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卖家退还买家已支付的购房定金。

小莉(化名)和丈夫小张(化名)想为孩子置换一套“学区房”。3月的一天,夫妻俩通过中介公司找到卖家李女士。李女士说:“我7月1日就能拿到房子的不动产权证,如果你们能接受,房价可以商量!”

经协商,房屋成交价格为3870万元。为逃避200多万元税款,中介提议买卖双方可通过“婚更”办理过户手续,即小莉与小张先离婚,小张再与李女士结婚,两人在婚内办理房产过户,之后再离婚。买卖双方同意了这一提议。当日,买卖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购房定金为200万元,现场交付20万元,剩余180万元于本合同签订后七日内补足。合同中还约定双方通过婚姻办理过户手续,并载明:如果因为乙方(小莉、小张)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乙方已支付的定金由甲方(李女士)没收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不到一周,小莉和小张却就房价款、付款期限、付款方式与李女士产生分歧。原来,合同签订后第二天,小莉、小张从别处了解到,该小区上一套相同户型房子以3500万元卖出。夫妻俩认为中介串通卖家抬高房价,故要求降低房价、延后付款期限等。协商无果后,夫妻俩未支付剩余定金。当年6月,李女士向小莉、小张发送了《合同解除通知函》,通知他们购房合同解除,且没收已缴纳的20万元定金。夫妻俩将李女士告上法庭,要求李女士返还定金及支付相应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达成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关于“通过婚姻办理过户手续”的约定违背公序良俗,旨在避税,应属无效。双方约定的其余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应予恪守。由此,一审法院认定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系因小莉、小张违约而导致解除,李女士主张没收定金具有事实和合同依据,驳回小莉、小张的诉请。夫妻俩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李女士是否应退还小莉、小张20万元购房定金及利息。对此,需判定本案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是否有效。上海一中院认为,其一,双方通过婚姻办理过户手续是为了逃避缴纳税款,属于明显的偷税行为,且涉及数额巨大,违反了法律的强制规定,应当予以禁止。其二,买卖双方利用房地产登记管理漏洞,约定买卖双方通过先结婚后离婚的方式,完成案涉房地产所有权的变更,有违公序良俗。其三,合同系通过“婚更”这种非法手段实现合同目的,“婚更”条款是合同主要条款,是完成案涉房屋所有权变更、实现合同目的的唯一手段。因此,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鉴于本案《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定金条款亦属无效。上海一中院改判,李女士返还小莉、小张购房定金20万元。小莉、小张对签订无效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亦有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因此驳回小莉、小张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请。

本报见习记者 陈佳琳

通讯员 袁逸馨

放大

缩小

上一版

下一版

下载

读报纸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