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担心孩子长大后会责怪我们,我们不想在孩子的世界里‘被消失’……”这是一对无法亲自出庭的老夫妇给法庭书面陈述中的两句话。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探望权纠纷案。
女儿去世 亲情割裂
2011年,王女士与周先生登记结婚,2017年生下儿子小周,一直由外公外婆照料。2018年,王女士不幸因病去世。2021年9月,周先生再婚。几年来,小周每周一至周五在父亲家生活,周末则到外公外婆家。2024年1月,两位老人与周先生因孩子教育问题产生分歧,周先生不再让孩子去外公外婆家。
同年7月,二老与周先生签订协议,约定对小周享有探望权,具体探望方式为:每月最后一个周六16时由周先生将小周送至约定地点交给老人,当天20时再接回。可没想到,协议形同虚设,两位老人再未见到外孙,无奈只能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两位老人有探望小周的权利,具体探望时间与方式依双方达成的约定履行,周先生应对两位老人行使探望权予以协助,探望期间周先生有权陪同。
周先生不服,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认为我国民法典并未明确规定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享有隔代探望权,且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对小周有危害性。请求改判探望方式为每月一次、每次二小时,探望地点由周先生确定,且探望需获得小周本人同意。两位老人辩称,小周自出生以来长期由二人照料,双方之间建立了稳固而深厚的情感依附关系,每月一次、持续四小时的探望时间不会对孩子的学习、生活节奏造成任何实际干扰。二人尊重孩子的成长环境,始终将继母告知为“妈妈”,从未提及亲生母亲已过世的事实。周先生对探望方式所提异议,实质上是削弱探望权的实际可行性。
法槌定音 继续履约
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是否享有探望权,在法律上并没有明文规定。司法实践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一方死亡,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探望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人民法院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有利于家庭和谐的原则,以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为指导,依法予以判决。
本案有两大争议焦点:其一,两位老人是否可以探望小周?二老曾长期与小周共同生活,代替去世的女儿承担对小周的抚养义务,与小周之间建立了较为亲密、稳定的外祖孙相处关系,对小周的探望,一方面有助于小周获取外祖父母的关爱,弥补因幼年丧母而带来的情感缺失,符合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另一方面让两位老人通过探望外孙获取精神慰藉,弥补因老年丧女带来的悲伤,亦符合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其二,本案探望的具体方式是否合理?考虑到老人与周先生于2024年7月已达成协议,就具体探望方式作出明确约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遵循诚信原则,恪守承诺,依约履行。
周先生主张这一探望方式对小周具有危害性,而且小周不愿意。法庭认为,并无在案证据证明探望方式对小周的身心健康成长存在不利影响,且小周刚满八周岁,尚不能够真实、全面、完整及不受影响地表达自己意愿,周先生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合议庭认为,按照双方约定的探视方式探视小周,并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最终,上海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 陈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