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纠纷、物业矛盾、劳动争议……老百姓遇上矛盾不用东奔西走,来这里“一站式”妙手调解!今天,本市召开调解工作会议,“四箭齐发”包括《关于促进本市调解组织发展的若干意见》等4大文件,许多“干货”措施为全国首创。记者了解到,在市、区两级,非诉讼争议解决中心将在本月底前陆续挂牌,开启上海大调解的新模式。
调解有软也有“硬”
在徐汇区钦州路,徐汇区消费(商事)纠纷联合调解中心(以下简称“徐汇联调中心”)不久前挂牌试运行,记者看到,调解室几乎间间“满员”。
一间调解室内,两位女性正在接受调解,一位是消费者,一位是美容院负责人,形势一开始剑拔弩张。
“买卡的时候,你并没有告诉我这是特惠卡不能退!”“买卡的钱已经全部进了财务,用于奖励员工等各种开支,怎么能说退就退!”原来,消费者购买了8800元的美容卡后,为了退卡事宜投诉到市场监管局。按照事件类型,被分流到徐汇联调中心,由调解员对她们展开“面对面”和“背对背”的调解。在讲明法理后,原来态度强硬的美容院负责人渐渐缓和,表示愿意接受协商处理;消费者也同意做一定让步。
在另外一间调解室里,消费者因为购买的门窗出现漏水情况,和商家协议不成走进调解中心。和普通调解不同,记者注意到,除了调解员,还有一位身穿市场监管局制服的人员也参与了调解。原来,和过去调解基本以“老娘舅”出面不同,在上海非诉讼争议大调解的新模式下,市司法局牵头管理的调解中心将和市场监管局、公安、法院、妇联等部门联手,发挥各自的优势,搭建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联合平台,从源头上降低投诉量。
徐汇区消费(商事)纠纷联合调解中心主要负责人陶冬告诉记者,徐汇联调中心可以说是过去调解模式的“升级版”,“朋友圈”更广,引入了区消保委力量,派专人入驻中心,市场监管所、司法所、消保委协助开展调查,还有律师团队、专业机构提供有力支撑。未来这里将成为市、区非诉讼争议调解解决中心的“神经元”,相关的业务将分流到这里,有专业的调解员调解解决。如果涉及到违法行为,行政执法人员“该出手时要出手”,各部门联动给予行政处罚,使政府监管的工作重心从事后救济向跨前防范转变,为促进矛盾纠纷提供了有力的“后盾”。
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
在此次上海市出台的文件中,一大亮点便是强调发挥诉调对接的作用,鼓励通过政府购买专业服务等方式,实现案件分流,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实现案结事了的终极目标。
在普陀区非诉讼争议调解解决中心,这里和一般的调解中心不同,不但有“普惠版”的调解项目,还有自己的“拳头产品”——物业纠纷调解,走在本市前列。
“普陀区是人口导入区,老旧公房多,物业矛盾比较突出,亟需专业化的物业纠纷调解,否则很容易形成群体性矛盾。”普陀区人民调解协会秘书长梁云告诉记者,不久前,他们刚刚解决了33户一楼老公房居民的烦恼。
在这幢建造于上世纪90年代的老公房里,一楼居民的家中一直受潮严重,墙壁、地板发霉发黑,居民四处投诉反映却找不到原因。一次偶然的机会,居民撬开地面后,发现房屋地下架空层积水达数尺之深,房子如同“水中楼阁”。原来,开发商在房屋基础建设时偷工减料,在房屋地基打好后未做好土方回填,导致房屋架空层积水。
纠纷投诉到普陀区物业纠纷调解委员会后,区物调委、镇调委会、居委调委会与镇相关部门成立协调小组,与开发商、居民代表做了多轮前期沟通。最终达成了调解方案,解决了困扰居民多年的烦恼。
“随着物业纠纷数量逐渐增加,如果都打官司,将大大增加法院的诉讼量;有些情况即使判决了也未必能彻底解决问题,专业化的调解将情理法结合,往往能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更好地结合起来。”梁云表示。
在此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司法局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调对接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中,明确了包括家事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劳动争议纠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医疗纠纷、物业纠纷等,应当引导当事人选择立案前委派调解。委派调解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非诉讼争议解决中心,移交案件调解。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依法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新文件有何新亮点
调解被称为“东方一枝花”,上海作为全国最早探索调解的区域之一,此次同时出台4个文件,其中有哪些“干货”,对构建全新的大调解格局将形成怎样的影响?为此,记者采访了市司法局促进法治处处长商忠强。
他介绍,此次“四箭齐发”,是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诉源治理,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其中,市司法局会同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印发的《若干意见》中,旨在通过诉调对接“一站式”多元解纷平台建设,解决本市各类调解与诉讼的分离与衔接的问题,引领上海大调解工作格局走在全国前列,切实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若干意见》中,明确了诉调对接案件范围、工作机制、工作流程、工作保障四大部分,解决了哪些该纳入诉调、怎么调、经费等如何保证等核心问题。”
细心的人注意到,此次挂牌的非诉讼争议解决中心,不像过去俗称的“人民调解”,没有了“人民调解”字样。“这是鼓励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调解,对现行社会调解组织进行政策引导和法律规范,从而促进调解行业的发展,打响‘上海调解’法律服务品牌。”
为此,市司法局作为牵头单位,联合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制定下发了《关于规范本市调解组织发展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中提出,调解组织可以设立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公司等组织形式。“过去调解组织要么是政府部门下属的,要么是民办非营利性质的社会组织,但在此次的文件中,首次鼓励探索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等新型调解组织,探索建立营利性调解组织登记制度,这在全国也是首创。”
此外,为了给“大调解”一个“大未来”,提供充分的资金等保障,市司法局还联合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实施细则》,明确了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购买主体、事项等,政府购买调解服务项目实行“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的管理办法,为规范社会调解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提供了操作指引,让它们可以大施拳脚,一起开创上海大调解的新天地。
本报记者 宋宁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