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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记者 王蔚
几天前,国内野外旅游探险圈十分出名的“飞鱼”,在独自翻越西藏昌都地区的他念他翁山时遇难。消息传来令人扼腕,同时也再次引发了社会的热议——驴友擅自攀岩或穿越险山恶水,一旦酿成失联、伤亡等事故,就需要动用大量的公共资源施以援手,所需的营救费用究竟该由行为人自己买单还是由政府财政支付?如何规范不计生命代价和社会救援成本的“野游”行为?
游线复杂风险增大
有消息称,8月2日,“飞鱼”开启“他念他翁线”的探险,按预定行程,最迟应该在8月10日出山,但此后一直处于失联状态。家人报警后,当地出动了搜救队。16日上午,搜救队在一条河里发现了已经死亡的“飞鱼”。此时,距离他失联已经超过100个小时。
近期时值暑期旅游旺季,也是“野游”的黄金时段。仅8月间,各种“野游”事故频频。
8月10日,两男子驾车到峨眉山后,不听劝阻非法进入峨眉山后山的原始森林。两天后,警方接到求救电话,立即组织警力,并出动救援队及熟悉路况的村民50多人进山搜救,最终在14日18时成功找到两名失联驴友,幸好他俩的生命体征尚处平稳。
8月16日,三名驴友结伴从湖南郴州进入永州零陵区黄江源探险,攀爬过程中一名驴友被困深山。7名消防救援人员联合12名山地救援队员,历时8个多小时的艰难营救,成功解救被困男子。
8月17日晚,在北京昌平区崔村镇的一处野山中,一男一女两名驴友因雨天雾重被困。当地组成40多人的救援队伍,雨夜两次进山搜救,终将两人成功解救出山。
“驴友在野外探险途中失联进而遇难的事件,在最近的10年里不断发生。这与驴友人数增多、涉足涉险的范围扩大有着密切关系。也可以说,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旅游研究专家、上海师范大学特聘教授楼嘉军说,野外探险的兴起现在看来会是个趋势,造成“野游”事故频发的根本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热衷“野游”的人更多了、选择的线路更杂了,旅途的风险势必也跟着增大;二是“野游”热上升了,但相关线路上的设施保障以及管理制度、防范措施和安全教育等却显得十分滞后。
“职业态度”规范行为
据中国登山协会登山户外运动事故研讨小组的不完全统计,2018年共发生“野游”事故348起,其中受伤115起、死亡40起、失踪4起、无人员伤亡189起。2017年共发生事故289起,其中受伤107起、死亡35起、失踪7起,无人员伤亡140起。
在楼嘉军看来,“野游”的乐趣在探险,探险的价值在挑战自我,要说“野游”容易发生各种意外事故,这也是“野游”从兴起到兴旺这个发展过程中很难绕开的话题。换句话说,要彻底根除“野游”也是不现实的,目前要做的只能是尽可能减少“野游”的风险,特别是降低死亡率。
综观这些年的“野游”事故,在死亡的人群中,男性约占七成,这也与参加户外运动的人员性别成正比。从地区分布上看,“野游”事故集中在多山地区,云南、四川的高山峡谷、湍急河道更是事故高发地。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导致死亡事故的户外运动方式,75%的死亡是发生在徒步运动时,其他依次为潜水(9%)、高海拔登山(7%)、滑雪(4%)、攀岩(3%)、滑翔伞(2%)。这说明门槛较低的运动反而更容易出现事故。
楼嘉军说,驴友中有“在游泳中学游泳”的说法,意思是边“野游”探险边摸索和积累经验。这种观点失之偏颇。虽然“野游”谈不上是纯职业行为,但也不妨以“职业”的态度来加以规范。比如,倡导由社会上的探险俱乐部承担起培训责任,对于户外探险的组织形式、线路规划、后勤保障、救援求助等事项做好前置培训。“野游”探寻的是野趣,但不能弄成野路子活动,更不能不受法律和行政规定的约束。“野豁豁”的户外探险活动,最终造成的是对自身生命安全的忽视,而且还是对他人和社会权益的漠视。
游必有方游出意义
中国自古就是个旅游大国,历朝历代也都有驴友甘愿把生命消耗在自己认为有意义和感兴趣的险恶旅途之中。上海社科院民俗与非遗中心秘书长毕旭玲说,我国古代的旅游民俗或能为现代人的出游和探险带来诸多启示。
首先,古人对远游的危险性已经有了充分认知,为了寻求心理安全,创造了路神(道神)信仰。相传,黄帝元妃嫘祖“好远游”,死在了路上,后被当作路神崇拜。又有神话认为,共工的儿子同样喜欢远游,走到哪里玩到哪里,死后也被祀为路神。
其次,我们的老祖宗讲求“游必有方”,这样的观念驱使人们慎重地对待远游。“父母在,不远游,游必有方。”孔子认为子女有奉养父母的责任,父母年迈时,尽量不要出远门。但他也不反对外出奋斗,只是必须把外出的目的地告知父母。儒家的孝道也使古人非常慎重地对待远游,并为远游做好充分的准备。这种孝道其实就是一种远游时应该有的责任感。当代人在旅游活动尤其是户外探险活动中更应该具有责任感,除了对个体生命负责,还必须对家庭负责、对社会负责。
最后,游必有所图。古人远游总有各种目的,也因此创造了很多功绩。比如,张骞出使西域,开拓了丝绸之路;司马迁年轻时广泛游历,为后来写作《史记》积累了大量材料;郦道元跋山涉水、寻幽探胜,写出地理巨著《水经注》;鉴真东渡,传播了佛教,增进了中日文化交流;李白仗剑远游,写出了不朽的诗篇。目的不仅使出游有意义,也从线路规划、资料收集等各方面增加了出游安全性。
切实履行权利义务
现在即便是一些发达国家,对于高风险的户外探险运动,专门的成文法还极为稀缺,需要参照散落于民法典、旅游法、经济法乃至刑法中的相关条文来约束“野游”行为。而且,户外探险运动本身又具有交叉属性,涉及的行政管理部门包括了旅游、体育、文化、工商、公安、园林、林业、消防、县乡等多个部门,可谓“九龙治水”,任何一个部门都难以实施单一有效管理。但是,多部门联合执法又会产生难度大和成本高的问题,需要在实践中探索出一条切实可行且高效稳妥的管理办法。
“现有的一些政策也是鼓励和促进户外探险运动有序和健康发展的。”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治律师表示,违规“野游”行为频频给个人及社会造成损害,应当从依法依规的角度加以充分审视,最大程度地运用法律的手段规定参与人的权利与义务,同时也依法规范社会救援行为。
从民法方面着眼,对于组织“野游”的机构和个人,要让他们切实履行好安全保障义务,包括前期的路线选择是否合理、必要的装备是否配齐、相关的安全和技能培训是否到位等。在探险过程中,组织方是否向参与者提供了必要的引领和帮助,发生事故后是否迅速展开了积极救助。这些问题都可以运用民法的相关条文给予调整。尤其是组织方,负有明确的告知义务,要向参与者充分明示可能的风险。
李治提出,对于户外探险活动首先要加强分类管理,将专业性强、危险性高的户外运动,与一般的户外运动评级区分。对危险性高的户外运动,建议参与者在专业度较高的公司或机构的组织下进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也应当对组织户外探险运动的公司或机构设立准入标准。其次是强化安全保障义务,组织方应结合天气、地理环境,制定出相对完善的旅行计划,各项风险预案也必须做足且能有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