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5月17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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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版:新民法谭 2020-12-18

户口在册一定能分得动迁利益?

房产动迁

郑先生父母留下的房屋被征收了。郑先生的户口不在被征收房屋内且他处已经享受过福利分房,但最终获得了一半的征收补偿款。而户籍在册且实际居住人员却没有因此获得任何征收补偿利益。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郑先生的父母育有两子,即郑先生和郑某。上世纪九十年代初郑先生享受了单位福利分房。父母在上海有一套承租公房,承租人原为父亲。1998年父母购买该公房为产权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购买产权时父母和郑某三个人的户口登记在系争房屋内。在购买公房的家庭协议上,郑某签字同意放弃购买产权,故售后公房的产权登记在父母二人名下。2006年父亲去世后,郑某把配偶和儿子的户口迁入涉案房屋内,之后郑某一家人一直住在系争房屋内,直至房屋被征收。2002年郑某购买了一套三室一厅的商品房,产权为其夫妻、儿子三人共同共有,该商品房一直被郑某对外出租。

2019年4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郑某代表该户和征收单位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征收补偿款800余万元。征收时,郑某一家三口和老母亲共四人户口登记在系争房屋内。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不久,老母亲因病去世。在协商征收补偿款分配时,郑某认为其一家三人户口登记在系争房屋内并实际居住,故其一家三人均为房屋同住人;郑先生在上海他处已经享受过福利分房,不属于系争房屋同住人,因此全部征收补偿款应该归属于自己一家三口及老母亲共四人所有,最多是母亲的份额按照遗产分配。郑先生认为房屋是父母的,自己应该有权分得份额,考虑到弟弟郑某一家户口登记在册且实际居住的情况,自己愿意让步,但是固执的郑某坚持最多只能给郑先生100万元征收补偿款。

郑先生找到了我们咨询,我们给他梳理分析本案,认为本案全部征收补偿款应该参照继承在郑氏两兄弟之间分配。征收拆迁中所谓房屋同住人概念一般针对的是公有房屋。私有房屋被征收后的征收补偿利益一般归属于产权人,私房征收补偿利益和房屋中的户口一般没有必然联系,除非户籍在册人员被认定为居住困难,有相应的居住困难保障补贴。本案系争房屋在性质上属于私有房屋,虽然郑某一家的户口登记在系争房屋内并实际居住,但他们只是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并非是征收补偿意义上的“房屋同住人”。郑某一家在沪他处有住房,居住条件良好,不属于居住困难。在其一家人已经他处拥有住房的情况下,虽居住在系争房屋内,但对系争房屋并不享有居住安置利益,其三人的户口在册不能作为能够享受征收补偿利益的依据。系争房屋征收补偿针对的是房屋产权人,在产权人已经去世的情况下,征收补偿款应参照遗产在法定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郑先生的福利分房情况并不影响其作为法定继承人参与分配。

郑先生在同郑某协商无果后委托我代理诉讼维权,要求法院依法分割房屋征收补偿利益。案件的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的分析和预测,最终法院认为,系争房屋为私房,征收补偿利益应当参照继承在法定继承人之间分配,被告郑某一家三人虽户籍在册且实际居住,但在上海他处拥有住房的情况下,对系争房屋不享有居住安置利益,征收补偿款应由郑氏二兄弟基于法定继承均分所有。案件以原告郑先生的胜诉而告终。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23101201010282341)韩迎春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0711142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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