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4日 星期日
高东路一粮油公司突发火灾 惨!几分钟后遭碾身亡谁之过 最牛“僵尸车” 17年趴小区不挪窝!
第5版:社会新闻 2019-12-14
醉汉被拖拽至小区“大转盘”旁

惨!几分钟后遭碾身亡谁之过

本市宝山一小区内,驾车回家的朱某和酒醉男子乐某发生争执,乐某被推倒在地。但谁能想到,几分钟后,乐某遭一辆面包车碾压身亡。日前,经宝山区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朱某被判徒刑3年6个月;肇事司机戴某另案处理中。

案件回放

2018年10月13日晚,朱某驾车进入宝山一小区。正当他在小区道路拐角处找停车位时,男子乐某突然趴在朱某副驾驶车窗上,嘴里含糊不清地不知在说些什么,朱某闻到了一股浓浓的酒味,就劝男子乐某走开。但过了十几秒钟,已离开的乐某不知怎么又回来趴在朱某车窗上。

朱某十分生气,便下车推了乐某一下,乐某倒在地上。见其倒地未起,朱某便拖着他,将他放在了路边。正当朱某准备开车继续找车位时,他发现放置乐某的地方是个光线较暗的转弯角,于是又返回将乐某拖到了小区大转盘的中央道路上。

小区“大转盘”旁是人车共行道,来往行人较多,所以觉得乐某在那儿不会有什么危险,便离开了。目击证人潘先生说:“我开出去的时候,他正好把人拉到路中间,我提醒他不要放在那里,但他不听,直接走了。”但让他没想到的是,之后短短的几分钟内,悲剧发生了。

在朱某刚刚离开后,戴某驾驶着一辆面包车从小区驶出。“大转盘”是小区私家车必经之路,当戴某行驶至“大转盘”西侧准备从东门离开时,突然感觉车子上下颠了一下,好像从什么东西上碾压了过去。他立马停车下车检查。他看到一名男子躺在地上,周围有血迹,还伴随着一股酒精味。他摸了男子的头部、手臂及双腿,见没有反应,立马打了“110”和“120”。医务人员到场后确认男子已死亡。

三种意见

民警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勘查,发现环岛大转盘西侧8米处有一具男性尸体,尸体头部、左脚部地面各有一处红色斑迹,面包车副驾驶后侧轮胎表面有红色斑迹。经法医鉴定,乐某生前受巨大钝性外力作用(如车辆碾压)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本案中,朱某并非驾驶肇事车辆的司机,那么他需要为被害人的死亡承担责任吗?关于这个问题,存在三种意见——

一是无罪。朱某没有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不是朱某开车撞的,也无法预见结果发生,所以朱某无须承担刑事责任。

二是故意杀人。有专家指出,朱某虽不是肇事司机,但并未做到排除危险性的义务,把人拖到住宅小区内的主干道上,进出车辆多,更具有危险性,存在间接故意杀人的可能。

三是过失致人死亡。朱某应当预见这个结果,但疏忽大意或者已经预见这个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因此,朱某面临的量刑将从无罪释放到无期徒刑,其中刑期差别特别巨大。

定罪赔钱

案发后,检察官了解到,乐某的母亲吴老太患有抑郁症多年,需持续服药,她之前一直由乐某照顾赡养。考虑到因乐某的意外死亡致使其一家人的生活陷入困境,宝山区检察院对吴老太开展司法救助工作,给予其一笔司法救助款。同时,经检察官多次协调,双方家属及律师赴宝山区检察院,达成了刑事和解,朱某家属向被害人家属一次性赔偿人民币50万元。

宝山区检察院经过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综合侦查实验结果及朱某和相关当事人的供述后认为,被告人朱某预见到被害人可能会被车辆压死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因自信被害人所处位置相对安全、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而离开,致使被害人被车辆碾压致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报记者 郭剑烽 通讯员 刘晓曦

【记者手记】

本案中朱某、乐某、戴某本来毫无交集,却因为这一起案件改变了三个人的命运。朱某遇事不考虑后果,最终自食冲动后果;乐某酒后无端滋事,招致丧命;戴某肇事致人死亡,很可能造成终身阴影。

如果乐某少喝一点酒;如果朱某不跟醉酒之人计较,而是报警请警察处理;如果小区内众多围观者中,能有人吆喝下一起把乐某抬到绿化带之类安全地带……那么,结局应该会完全不同吧。

可惜,这个世界没有那么多“如果”,只留下抱憾和众多唏嘘。只希望,再有类似情况出现之时,我们会多一分思考,愿意一起伸出我们的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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