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宋宁华通讯员 高远)同命不同价,赔偿标准城乡差异将成为历史。今天,记者从上海高院获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上海高院结合审判实际,制定并下发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2020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因侵权行为所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不会再因城乡身份差异而导致赔偿金额不同,赔偿标准城乡差异将成为历史。
《实施意见》共三大内容,分别为适用范围、适用标准以及适用时间。适用范围体现“两个所有”特点,即城乡统一标准在上海所有法院受理的所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适用,包括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海事案件。适用标准选用“上海市居民标准”,即案件中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并计入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适用时间以“侵权行为发生时”为标准,而不是以“未生效案件”或“立案时间”作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