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不得依《劳动合同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对于在延长春节假期期间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安排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要求职工推迟复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本报讯(记者 鲁哲)治疗或隔离期间没法工作会被解雇吗;受疫情影响推迟复工了,工资怎么算……对于这些劳动者关心的问题,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昨天给出了答复。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通知》规定,暂停举办大型招聘活动和跨地区劳务协作活动,改进招聘会、会议、培训等活动的组织形式,尽量减少人员聚集,能以视频形式召开的会议尽量召开视频会,能在线上开展的活动尽量在线上开展。对于考试或者招聘等确需组织的活动,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疫情。同时,做好服务对象的宣传解释工作。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