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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版:上海新闻 2020-05-27

证券领域全国首次!刑罚附加“从业禁止”

本报讯(记者 宋宁华 通讯员 李洁)昨天,上海二中院宣判一起内幕交易案,在对被告人宁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同时,对其处以从业禁止 。这是全国首次对涉证券领域犯罪的从业人员适用“从业禁止”的案件。

2016年2月,时任广州某证券公司项目经理的宁某,全程参与一并购重组项目,在利用其职务便利获取内幕信息后,与其妻樊某在内幕敏感期内,共同商量、筹集资金、操作股票,非法获利17余万元。公诉机关指控二人犯内幕交易罪罪名成立,并当庭建议法庭,对宁某适用从业禁止,即对其判处刑罚时,禁止其在刑罚执行完毕3到5年内,从事证券行业。上海二中院审理后判决,在对宁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同时,对其处以从业禁止——禁止宁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3年内从事与证券相关的职业。

据了解,“从业禁止”条款是刑法修正案(九)针对利用职业犯罪数量不断增多的情况,所新增的法律条款。“从业禁止”不是刑罚,而是一种预防某类从业人员再犯罪的禁止性措施,作为刑罚的附加措施,弥补了刑罚的不足。这起案件是全国首次对涉证券领域犯罪的从业人员适用“从业禁止”的案件,充分体现了刑罚的惩治与预防功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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