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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释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指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或者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像北北这样,既对债务毫不知情,钱又没有用在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除非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否则就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北北可以不用还。
谭芳 (上海市民法典宣讲团成员、上海埃孚欧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委员会副主任、第四届东方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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