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动迁
张先生已八十五岁高龄,其居住的房屋被征收了。但是因为其儿子张某一家拒不配合,张先生始终拿不到征收补偿款。一场诉讼最终解决了这个问题。
张先生夫妻育有一子一女,即儿子张某和女儿张女士。张先生的妻子梅某于2008年病故,之后张先生一直生活在自己的房屋内(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系争房屋为张先生夫妻承租的公房,承租人为梅某,张某和张女士均在系争房屋出生长大。张某结婚生子后于1984年在其本人单位享受过福利分房,其和妻子黄某、儿子小张一家三口分得一套登记使用面积为31平方米的公房。2002年其福利公房被拆迁,张某一家三口分得两套动迁安置房;张女士婚后,户口从系争房屋迁入夫家。2006年张某夫妻和儿子小张的户口迁回系争房屋。2008年梅某去世后,系争房屋承租人一直没有变更;2012年初至2013年底,张某和黄某曾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
2018年3月,系争房屋所在地块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时张先生和张某、黄某、小张共四人的户口登记在系争房屋内。因张先生年事已高、行动不便,就书面同意儿子张某作为该户的签约代表。同年4月16日,张某作为该户的签约代表和征收补偿部门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征收补偿款560万余元。后在协商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时,张先生提出拿出征收补偿款中的300万余元给自己买一套小房,其余的钱款均归属于张某一家所有,但是张某拒不答应。张某认为,自己一家三口人的户口登记在系争房屋内,应享有四分之三的份额,老父亲只能分得140万元左右。张某提出可以买一套房屋给父亲居住,但是房屋产权只能登记在自己或者其儿子小张名下。因张先生和张某一家始终达不成分配协议,征收补偿部门始终不能发放房屋征收补偿款。张先生为此在外租房居住已经两年之久,其退休工资除了支付房租和生活费外所剩无几,还要向女儿借钱看病就医,虽然经过动迁组和居委会相关人员多次协调,但张某固执己见,问题始终无法解决。居住和生活上面临的困境让张先生感到非常大的压力。
张先生找到了我们咨询。我们给他梳理分析案情,认为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应该全部归属于张先生一人所有。首先,张某一家三口在上海他处已经享受过福利分房,且所受配的福利房屋的面积完全达到当时的房屋解困标准,属于标准的福利分房性质,根据政策和法律规定,不能重复享受公房征收福利。其次,张某一家三人的户口系福利分房后再次迁回系争房屋,系争房屋并没有因为张某一家三人的户口因素增加征收补偿利益。小张自户口重新迁入后,没有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属于空挂户口。张某和黄某自户口再次迁入后虽有实际居住,但因在沪他处享有福利分房,也应该排除其系争房屋同住人地位。在张某无理要求且拒不配合领款的情况下,只能通过司法途径,向法院起诉解决问题。
后张先生委托我们代理起诉维权。案件的走向和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一审法院认定张某、黄某和小张均不符合同住人地位,无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判决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均归属于张先生一人所有。一审判决后张某一家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依法驳回。张先生的困境最终得以解决。
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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