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
曹先生是独生子,大学毕业后留沪工作,经人介绍结识了姜女士,相处一年后领证结婚。婚后不久,曹先生的父母拿出一生积蓄35万元给曹先生,让小夫妻俩作为部分首付款去买一套小房子,目的是让他们在上海有个落脚的地方。购房时,姜女士体谅公公婆婆的好意,就提出产权只写丈夫曹先生一个人的名字,月供也从曹先生的工资卡里每月按期偿还。结婚几年后,曹先生和姜女士感情出现问题,双方准备离婚,却在房产如何分割上发生了较大的分歧。
姜女士认为这套房虽是公婆出的大部分首付款,但是他们夫妻也凑了20万元,应当是双方共同出的首付款。且当时公婆口头也表达过,这套房是给夫妻俩在上海弄个落脚的地方,所以公婆出的首付款也算是赠送给小夫妻俩的钱款,后来该房也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来还的按揭贷款,因此该房产双方应当均分。曹先生则认为该房产系父母赠与给自己的,且房产只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按揭款也是用自己工资偿还,所以坚决不同意与姜女士进行分割。
协商无果后姜女士委托我们代理案件,将曹先生起诉到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将该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均分。庭审中曹先生答辩说,父母出资35万元资助买房,其目的是为了让小夫妻俩能在上海安家,这个赠与显然是附条件的。既然双方离婚,父母出资的35万元首付款就应视为对己方一个人的赠与。况且,该首付款是父母直接转给自己交付的,购房合同也是自己一人签署,房产证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房屋贷款也是用自己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办理,且一直用自己的工资账户还贷,该房产应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即使姜女士主张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本人也只愿意将一半还贷款返还姜女士并补偿相应部分的房屋升值折价款。
对此我们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并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对己方子女的个人赠与,房屋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这一条款应当做限制解释,这里所称的出资应当仅指全额出资。因为只有全额出资,父母才能取得房屋产权,将所购房屋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才具备房屋产权赠与的法律属性。本案中,曹先生的父母对所购房屋仅支付了部分首付款,属于部分出资,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虽然产权登记在曹先生个人名下,但不能适用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因为曹先生的住房公积金在二人婚后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曹先生实际上一直用共同财产在偿还按揭贷款,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具体分割时可根据公平原则,酌情考量曹先生父母的出资情况,对曹先生适当多分。最终,法庭采纳了我方辩论意见,酌情将该房60%的份额判给曹先生,判决姜女士取得该房产40%的份额。
宋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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