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山法院审结了一起由于信鸽大赛奖金发放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某日,赛鸽联盟中心(以下简称联盟中心)欲组织一场鸽王大奖赛,王某在其中心工作人员黄某的多次劝说下携100羽鸽子报名参赛。经过激烈角逐,王某饲养的鸽子在大赛中脱颖而出,战绩喜人,其中3羽鸽子获奖金80000元,11羽鸽子获奖金40000元,12羽鸽子获奖金25000元,1羽鸽子获5K精英赛奖金350000元……然而赛后,王某始终未拿到自己的奖金。王某便找到联系人黄某,双方商议奖金总额除去团队分红费、管理费以及饲养费以外,黄某写下确认欠王某421000元的欠条,但后经王某多次催讨,黄某也未支付欠款,王某一怒之下将黄某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王某所获奖金本应由谁来支付?法院审理发现,联盟中心公开发布的比赛规程对主办方及参赛者的权利义务都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应为该中心发出的要约,王某按照规定参加比赛视为承诺,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履行合同义务。根据王某的信鸽所获名次,应当由联盟中心来给付王某相应的奖金。
■黄某签署该欠条是否属于职务行为?黄某主张自己是联盟中心的员工,签署该欠条是经赛鸽中心授权的,系履行职务行为。法院审查得知,黄某并无实际证据证明在协商中代联盟中心签署欠条的授权,且欠条上有黄某本人的签名及其身份证号码。《民法典》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的代理行为,才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无权代理,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因此,联盟中心既未授权黄某签署欠条,事后也未追认其效力,黄某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不属于职务行为,是个人行为,对联盟中心不发生法律效力。
■黄某是否应依欠条履行还款义务?依据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出借人能够提供欠条、借条等债权凭证,就能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的存在。黄某以自己个人名义向王某出具了欠条,且奖金的发放均通过黄某的个人账户。《民法典》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有理由相信,黄某向王某出具欠条的行为是对该债务的自愿承担,黄某应履行支付未付款项的义务。
基于上述争议焦点的分析,金山法院经审理判决黄某支付王某欠款40余万元以及利息。被告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通讯员 祝佩英 陈嘉思 本报记者 屠瑜
【法官提醒】
随着各大竞技赛事层出不穷,赛事奖金发放纠纷日益频发。规范赛事奖金发放制度,确保获奖者的权利实现,已刻不容缓。依《民法典》相关规定,赛事主办方发布比赛规则即为要约,参赛者参加比赛视为承诺,双方合同关系成立。若参赛者获得奖项,赛事主办方应当支付相应的奖金,否则将构成违约。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参赛者,在参与比赛时注意留存赛事相关证据,若遇到奖金未兑现等法律纠纷时,可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欠条是用来作为某种债务关系的证明或凭证,表明自欠条形成之日双方即成立债权债务关系,欠条常常是借贷纠纷案件中最重要的证据。法官在此也提醒大家,如果未发生借款事实,千万不要随意出具欠条,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