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求助:
赵家姐妹的母亲承租的公房遇到了征收,可哥哥赵某除了让姐妹俩在推荐签约人的委托书上签了字,其他什么也不告诉两个妹妹。系争房屋的承租权证、户口簿等资料长期保管在哥哥赵某手中,两个妹妹从来没有见过,她们多次提出要一份复印件,均被赵某以种种理由拒绝。
赵家姐妹的父母共育有一子两女,长子即赵某。上个世纪70年代,赵母在黄浦区承租了一间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面积为21.9平方米,一家五口均在此居住,户口也在涉案房屋中。1987年4月和1990年8月,赵家姐妹相继结婚成家,搬离系争房屋,但户口一直没有迁走。2004年左右,赵家父母先后过世。赵某从他处重新搬回到系争房屋居住至今。
2021年底,姐妹俩为了解系争房屋的征收情况,便去动迁公司打听。动迁公司认为,她们不是签约人,签约人是赵某,告知她们有什么问题可以直接去问赵某。姐妹俩于是找到赵某询问征收的进展情况,可赵某总是支支吾吾,事情就这样一拖再拖。2022年8月,姐妹俩听说同一个征收基地的其他人家都拿到了征收款,非常着急。
律师帮忙:
赵家姐妹俩找到我们咨询,寻求帮助。当我们问及系争房屋中的户籍情况、面积大小、大概的征收款数额、是否发放等基本情况时,姐妹俩表示均不知情。我们全面分析案情后认为,赵某之所以瞒天过海,拒不告诉两个妹妹实情,最大的可能是其本身并不具备同住人资格,其只有通过隐瞒实际情况才能达到独吞征收款的目的。
后赵家姐妹共同委托我们代理起诉维权,要求依法分割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我们接案后进行了紧锣密鼓的调查取证工作,发现了以下事实:2021年9月,系争房屋所在地块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11月18日,赵某作为该户的签约代表和征收单位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各类征收补偿款共计680万余元。征收时系争房屋有兄妹3人和赵某的老婆祁某共4个人的户口登记在册。现赵某已经代表全家领取了所有的征收款。
1984年7月,赵某和祁某婚后即搬出居住。其间,赵某的单位为其分配了公房,《住房调配单》上的配房人员为赵某和祁某。2003年,赵某夫妇将分配的公房出售后,户口重新迁入系争房屋,赵家父母去世后,赵某就把系争房屋的租赁权证、户口簿等资料私藏起来,从不让两个妹妹看到。
我们律师团队搜集到能够证明上述问题的关键证据后,后续的诉讼比较顺利。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家姐妹曾长期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且户籍在册,他处无房,具备同住人资格。赵某夫妇虽然户口在册,也长期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但因他们曾享受过福利性质的分房,属于“他处有房”,应排除其同住人地位。最终法院判决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全部归属于原告赵家姐妹二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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