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得好“远亲不如近邻”,邻居间互帮互助本是件好事,可如果帮忙过程中受伤,谁该担责呢?
近日,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帮邻居修缮屋顶,不慎坠落引发的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扶板凳的双手突然放开,致邻居摔下重伤不治
2022年1月28日傍晚,李某请邻居张某来家中帮忙修缮屋顶扣板,基于双方是多年邻居,平日关系不错,张某便一口应下。
后在修缮过程中,张某让李某扶稳叠加的板凳,保证安全,但李某在未告知张某的情况下,突然放开双手,导致张某重心不稳从高处摔下,后张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并住院治疗。医院诊断张某为颈椎骨折、高位截瘫,2023年2月18日,张某病逝,其间,共花费医疗费用56万余元。
之后张某的继承人将邻居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68万余元。
原告认为,张某无偿为被告提供帮工,且因本次事故遭受重伤并死亡,被告方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认为,张某虽是帮忙修缮屋顶,但张某使用的凳子系其自己带来的,且张某也应知道站在板凳上修缮屋顶有一定风险,因此被告方不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死者继承人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68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为邻居修缮屋顶,系出于邻居情谊的无偿帮工行为。根据相关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修缮房屋过程中应当确保自身的安全,对于威胁自身安全的行为应当谨慎而为。被告既邀请邻居帮忙修缮屋顶,在修缮过程中,应确保邻居的安全,为邻居提供防护及保护。因此,双方均具有过错,应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后经过法官多次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的调解协议,由被告方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0余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通讯员 孙洪雷 本报记者 屠瑜
法官说法
1.如何区分无偿帮工关系与劳务关系?
无偿帮工是指帮工人无偿为他人处理事务,无偿帮工无需被帮工一方支付对价,且无偿帮工通常具有临时性、自主性,其可以自主选择帮工的方式以及帮工结束的时间。
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无偿帮工行为包括:应邀为邻居修缮房屋、驾驶员帮车辆卸货、帮朋友开车等。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与接受劳务一方之间形成的合同关系,由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对价,双方互负义务,双方可以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对劳务的形式、报酬的给付作出约定,劳务关系具有有偿性。在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一定程度上需受到另一方在劳务过程中的安排、管理。
2.无偿帮工人因帮工活动受到人身损害的,由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根据各自的过错按份承担责任。
无偿帮工是一种助人为乐的善意行为,应当予以提倡。被帮工人虽无需支付帮工人劳动报酬,但是基于其邀请对方无偿帮工或者接受他人好意帮工的先行行为,仍对帮工活动负有相应的责任。
根据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提供劳务的无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除明确拒绝帮工外,需要根据其与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按份承担责任。
3.无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