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先生父亲留下的公房被征收了。因协商分割征收补偿利益不成,黄先生两个弟弟黄二和黄三把黄先生一家告上了法院,但法院判决显示黄二和黄三一无所获。
黄先生和黄二、黄三为同胞三兄弟。黄家父母在上海有一套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承租人为黄父,三兄弟均在系争房屋出生长大。1969年黄先生去了安徽,在当地和李女士结婚,生有一子小黄。黄二和黄三在上世纪80年代初先后结婚,婚后各自享受了单位的福利分房。1988年2月,黄二和黄三将户口从各自的福利公房处迁回系争房屋。上世纪90年代初,黄先生一家的户口按政策规定可从安徽迁入系争房屋时,遭黄二和黄三阻拦。1993年3月,黄二和黄三挟持父母写下遗嘱,内容有:“我们百年后,系争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于三个儿子所有。”1995年2月,黄先生一家三口的户口从外地迁入系争房屋并入住。1997年8月,黄二和黄三逼迫黄先生在所谓的家庭协议书上签字,家庭协议内容有:“若系争房屋被动迁,所有动迁利益分为四份,父母和三兄弟各享有四分之一,若父母百年后房屋动迁,所有动迁利益由三兄弟均分”。上世纪90年代末,黄家父母先后去世。之后系争房屋承租人未变更,房屋由黄先生一家三口居住,直至房屋被征收。
2022年5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6月28日,黄先生作为该户签约代表和征收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该户选择货币安置,拟获得征收补偿款共计708万余元。征收时黄二、黄三、黄先生一家三口共计5人户口登记在系争房屋。在协商征收补偿款分配时,李女士认为,自己一家在系争房屋居住多年,从未享受过福利分房,要求适当多分补偿款,遭黄二和黄三拒绝,黄二、黄三坚持三家均分。协商无果后,黄二、黄三将黄先生一家告上法院。
黄先生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他们梳理分析本案,认为遗嘱和家庭协议应当被认定为无效,所有征收补偿利益应归属于被告黄先生一家三口所有。首先,黄家父母关于该房屋的遗嘱无效。系争房屋为公房性质,并非黄家父母的个人财产,故其二人遗嘱中关于系争房屋归属的处理当然应被认定为无效。其次,家庭协议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家庭协议无李女士和小黄签名。家庭协议签署时,李女士作为户口在册的成年人并未在协议上签字,且其不认可协议的效力,故该协议因遗漏权利人应被认定为无效。第三,在遗嘱和家庭协议无效的情况下,系争房屋应逐一认定同住人。黄二和黄三因本市他处已享受过福利分房,根据政策和法律规定不能重复享受公房福利,故均不能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无权享受征收补偿利益。黄先生一家三口自户口迁入后一直住在系争房屋,且本市他处从未享受过公房福利,应被认定为房屋同住人。
后黄先生一家委托我们代理应诉维权,案件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预测。法庭经审理后认定遗嘱和家庭协议为无效,两原告因享受过福利分房被排除房屋同住人身份,最终判决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均归属于黄先生一家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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