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8月30日 星期六
他为何不能被认定为公房同住人 “暂缓失信惩戒”救活一家高科技企业 老民警“身兼数职”守护社区安宁
第16版:新民法谭 2025-08-29

他为何不能被认定为公房同住人

周先生父母留下的公房被征收了。因协商分割征收补偿利益不成,周某一家把周先生告上法院。周某原以为自己能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的大部分,最终一无所获。

周先生和周某为同胞兄弟,父母在沪有一套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为周家老房,原承租人为父亲,周先生兄弟均在此出生长大。1984年周某和刘女士结婚,次年生下一子小周,刘女士婚后户口迁入系争房屋,小周户口在系争房屋报出生。小周出生后,周某一家搬至刘女士父母家私房居住,1993年周某一家户口从系争房屋迁入刘女士父母私房处。1995年刘女士父母的私房被拆迁,周某一家三口作为户口在册人员享受了拆迁安置。1999年周某一家户口迁回系争房屋。周先生婚后一直居住在系争房屋,2005年周先生一家在本市他处购买了商品房后搬出系争房屋,其妻儿户口从系争房屋迁入所购商品房,周先生户口一直留在系争房屋,之后系争房屋被空置。2010年,周某夫妇在他处有房可居的情况下强行入住系争房屋,直至系争房屋被征收。周先生父母去世后,系争房屋承租人一直未变更。

2024年3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时系争房屋登记有周某一家三口和周先生共四个人的户口,周某作为房屋征收时的实际居住人被指定为该户签约代表。同年4月25日,周某代表该户和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选择货币安置,拟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536万余元。在协商征收补偿款分配时,周某认为自己一家三口户口在册且其夫妻二人自户口再次迁入后实际长期居住,其一家三口虽享受过动迁安置,但当时被拆迁的房屋为私房,私房的安置不属于享受过福利性房屋,故其一家三口仍为房屋同住人,周某坚持要四分之三的份额且不肯让步。协商分割无果后,周某一家把周先生告上了法院。

周先生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他梳理分析,认为周某一家三口均不能被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应归属于周先生一人所有。在司法实践中,基于私房产权人身份而在他处获得的拆迁补偿利益一般不应被认定为享受过福利性质房屋,但作为非产权人在他人所有的私房拆迁过程中被明确为被安置对象而获得住房福利,应认定为享受过拆迁安置福利。周某一家享受拆迁安置时,虽被拆房屋为私房,但其一家三口均非被拆房屋的产权人,其是被作为户口在册人员享受的拆迁福利,应当被认定为享受过福利性房屋,因此,其一家三口均不符合系争房屋同住人身份。而周先生户口在系争房屋报出生,曾长期实际居住,不曾享受过住房福利,当然应为系争房屋同住人身份。

后周先生委托我们代理应诉维权。案件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法院经审理认为,三原告享受房屋拆迁安置时被拆房屋虽为私房,但三原告并非该私房的产权人,其三人是作为私房在册户籍人员享受的拆迁安置,三原告享受的拆迁安置显然不是基于私房原权利,其享受的住房福利性质是无疑的,且三原告早已通过拆迁安置解决了居住问题,故认定三原告并非系争房屋同住人,法院据此判决系争房屋全部征收补偿款归属于被告周先生一人所有。

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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