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31日,在重庆市两江新区婚姻登记处,新人领取结婚证后参观婚俗文化展厅。
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表现。图为小学生参观新中国第一块手表海鸥表诞生地。
站在新中国成立75周年的时间节点,回望过去——一幅婚姻家庭生活更加幸福、男女地位愈发平等的社会图景,正徐徐展开。
记者|应琛
“追求男女平等的事业是伟大的。纵观历史,没有妇女解放和进步,就没有人类解放和进步。”
“中国将更加积极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发挥妇女‘半边天’作用,支持妇女建功立业、实现人生理想和梦想。”
这些掷地有声的话语,出自2015年9月2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全球妇女峰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在习近平总书记心中,妇女是人类文明的开创者、社会进步的推动者,妇女事业始终是党和人民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事实上,中国共产党从诞生之日起就把实现妇女解放、促进男女平等写在奋斗的旗帜上。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妇女结束了千百年来受压迫、受奴役的历史,当家做了主人。自此,中国妇女事业始终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紧密相连。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一代又一代妇女为中国的建设、改革与发展开拓进取、贡献力量。在中华民族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中,中国妇女地位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
站在新中国成立75周年的时间节点,回望过去——一幅婚姻家庭生活更加幸福、男女地位愈发平等的社会图景,正徐徐展开。
新中国第一部法律
1950年5月1日,首都20多万群众参加了庆祝劳动节的游行,伴随着激昂的口号、飘扬的红旗,被毛泽东誉为“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根本大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正式实施,它成为了新中国第一部法律。
这出乎很多人的意料——新中国百废待兴,人们普遍认为第一部法律会跟经济或政治有关。
时任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绍禹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时指出了《婚姻法》的意义:“作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中国社会组成部分的旧婚姻制度,不但成了家庭痛苦的一种根源,而且成了社会生活的一条锁链。它真正成了新生的社会肌体上已经衰败的细胞,障碍着新社会健全有力的发展。随着全部社会制度的根本改革,必须把男男女女尤其是妇女从旧婚姻制度这条锁链下也解放出来,并建立一个崭新的合乎新社会发展的婚姻制度。”
“由此可以看出,新中国成立后,亟需建立全新的、与社会主义相匹配的婚姻家庭制度。这是一个破旧立新的过程。”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许莉在接受《新民周刊》采访时表示,婚姻家庭作为基本的社会生活组织形式,它的稳定关系整个社会的稳定。
在许莉看来,1950年《婚姻法》可以说是一部理念先进甚至有些超前的法律,它的颁布改变了父母包办的传统婚姻制度,确立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即使放到现在,当年的这部《婚姻法》仍然是最符合当下理念的,“而且它其实是有立法基础的”。
中国共产党对婚姻家庭法的重视可追溯到革命年代。1931年,毛泽东亲自签发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便明确提出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等原则,这些内容成为后来新中国制定《婚姻法》的重要参考。
此后,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不仅宣告了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各方面均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还将“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写入其中。这些理念也被体现在了后来众多法律的制定中。
1992年制定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中国第一部专门以妇女为主体、促进男女平等、保障妇女权益的基本法,既对国际社会要求提高妇女地位、促进妇女发展做出了积极回应,又体现了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实际的立法思路;同时,在其他行政法规、公共政策的制定中,它对女性权益的保护起到了纲领性的作用。
1995年9月,在北京召开的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我国首次将男女平等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向全世界庄严承诺。
“以上这些都是新中国成立后,妇女权益保障法治体系完善过程中的重要节点。”许莉告诉记者,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不断强化男女平等的法治保障,妇女权益保护纳入法律法规,上升为国家意志。
如今,伴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大力推进,我国已建立起包括100多部法律法规在内的全面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制度体系,保障妇女权益法网不断织密,保障妇女权益的法治屏障更加坚实。
“为了推动这些法律真正适用于实际生活,多年来我国也是与时俱进地更新、细化,使它们能够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变化相适应。”许莉表示,即使是起点很高的《婚姻法》同样在1980年和2001年进行过两次修改,并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多个司法解释。每一次修改都折射出时代的变迁。
比如,1980年修订时,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条件;又如,2001年“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尤为醒目,这是中国首次在国家级立法中对家庭暴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也因此,在《婚姻法》的领衔下,2005年,“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2016年,《反家庭暴力法》实施,“法不入家门”成为了过去式。
在许莉看来,《反家庭暴力法》的颁布,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妇女权益法治保障方面同样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为那些深陷家庭关系、亲密关系的人摆脱暴力提供了有效途径”。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原《婚姻法》废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增不少亮点,如增加离婚冷静期,明确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完善离婚经济补偿及损害赔偿制度——更加保护无过错方、全职太太权益等。
婚姻家庭法回归民法典,使得民法与婚姻家庭法体系内外更完整。而从《婚姻法》到“婚姻家庭编”,名字的变化与内容的扩充,无不彰显着“家”在中国人生活中的重要地位。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曾经指出:“无论时代如何变化,无论经济社会如何发展,对一个社会来说,家庭的生活依托都不可替代,家庭的社会功能都不可替代,家庭的文明作用都不可替代。”
制度、理念、传承创新何在
在这些法律制度的制定修改过程中,全国妇联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纽带,深入研究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实践需求,积极参与涉及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定和修改,提出法律建议,配合立法机关完善权益保护制度设计,共同研究重点难点问题,推动落实妇女发展纲要各项任务,进一步完善促进男女平等、妇女全面发展的制度机制。
具体到上海而言,上海历来高度重视保护妇女权益和促进妇女发展,注重法治轨道加强相关制度供给。多年来,上海妇女儿童发展水平总体处于全国领先地位。
早在1985年,上海就通过了《上海市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五年后,《上海市妇女儿童保护条例出台》。国家层面《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后,1994年上海通过了《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之后又作了数次修改。
此外,上海还出台了《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与妇女权益密切相关的法规规章,初步形成了保障妇女权益的制度条例。
2022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为加强完善本市妇女权益保障,并结合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对《实施办法》通过废旧立新的方式进行修改,颁布实施《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上海市妇联全程参与了《条例》的制定,并作了立法论证。上海市妇联权益保障部部长陆荣根告诉《新民周刊》,上海妇保条例充分体现了上位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立法精神,充分展现了上海的亮点和特色,充分彰显了妇女权益保障在更高水平上的创新和发展。
“我们国家倡导男女性别平等,但是基于女性在生育、家庭等方面实际承担更多的情况,不能简单地一味给女性赋权赋能,而是要从整体出发给予一些倾斜性的保护,从而达到实质上的平等,兼顾公平公正。”陆荣根进一步解释道,法律的出台其实是一个系统工程,是经过全面权衡的。
据介绍,《条例》共十章七十条,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指导思想、各项具体妇女权益和救济措施等都作了明确和规范。
在凸显制度创新、理念创新、传承创新方面,上海的妇女运动具有优良的传统,带有红色基因。从兴女学、废缠足,到办女校、女报,从批判封建纲常、宣传男女平等、要求参政,到沪语妇女走出家庭、投身社会、参与革命,上海的妇女运动均走在全国前列。因此《条例》第四条明确:本市弘扬上海妇女运动优良传统,传承红色基因,引导妇女发扬爱国奉献精神,发挥妇女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展现新时代女性风采,推动妇女事业高质量发展。这是关于上海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传承创新的规定。
在回应新问题、新情况、新需求上,上海坚持发挥女性在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中的作用。《条例》保障了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专业活动的权利,并提供必要的条件。根据有关规定,在高层次人才发展计划、有关评奖、项目申报中,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可以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同时,《条例》重视托底保障、特殊保障、紧急保障。在健全生育支持体系上,新增未就业妇女、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妇女、灵活就业妇女的生育待遇规定。
“妇联与市医保局联动,推动辅助生殖技术纳入医保报销范围,2024年6月1日起,取卵术、取精术、人工受精、胚胎培养、胚胎移植等12个必要医疗性辅助生殖技术全面纳入医保支付范畴。”陆荣根介绍道。
记者从上海市妇联了解到,过去5年来,上海妇联工作和妇女事业迈出坚实步伐,上海妇女发展日新月异——上海女性平均期望寿命、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等各项主要健康指标保持世界领先水平;普通高校在校女生比例达到50.13%,硕士、博士在校女生比例分别达到51.95%和43%;城镇从业人员中女性比例基本保持在40%以上;市第十二次党代会女代表、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女代表、政协第十四届委员会女委员比例分别为42.22%、34.12%、27.82%,均比上一届有明显提高。2021年居村换届后,居村委会中女性成员比例分别达到70.1%、42.1%,居村委会主任中女性比例分别达到67.3%、26.5%,位居全国前列。
新征程,新挑战
可以说,75年来,我国妇女事业实现全方位进步,妇女权益保障取得历史性成就——
保障妇女权益的顶层设计日益完善。“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连续写入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二十大报告,“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保障妇女儿童权益”写入党的第三个历史决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从8个领域提出75项主要目标和93项策略措施,规划部署妇女发展的目标任务。
妇女参与国家和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管理水平提高。党的二十大女代表、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女代表和全国政协女委员比例分别比上届提高2.8个、1.64个和2个百分点,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更加广泛深入。
妇女生存发展状况显著改善。我国被世界卫生组织列为妇幼健康高绩效的10个国家之一,妇女人均预期寿命超过80岁。
妇女平等受教育权得到有效保障。现阶段,我国女童平等接受学前教育得到更好保障;九年义务教育阶段性别差距基本消除;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女生占比连续7年保持半数以上;高等教育普通、职业本专科和研究生在校生中女生占比均超过男生。
上海社科院社会学所研究员、中国社会学会家庭社会学会副主任委员刘汶蓉在接受《新民周刊》采访时表示,女性的解放,尤其是对女性教育和职业地位的保障,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表现。
“中国的妇女解放始终与国家建设、民族复兴联系在一起。‘为国破家’取向中暗含‘国之本在家’的家、国共谋思路。”刘汶蓉表示,从实践结果看,当初计划生育政策的全面实施,减少了妇女的生育负担,提高了妇女的健康水平,提升了女孩受教育的机会,延长了女性受教育年限和寻求职业发展的机会,促进了妇女社会地位的提高。
而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开始大力倡导家庭建设,倡导妇女实现家庭贡献与社会贡献的统一。这不仅是对中国“家文化”传统社会底蕴的回归,也是对当前妇女面临家庭与事业两难争议、国家面临人口可持续发展难题的一种顶层回应。
“但实际生活中,女性依然面临着生育与职业发展难以平衡的问题,在就业市场中处于劣势。”据刘汶蓉观察,现在年轻人的风险意识太强了,对结婚生子影响事业发展的担忧也很大,甚至不愿投入到真正的婚恋关系中,“另外,人们对婚姻不稳定性的感受更深了,婚姻满意度也呈下降趋势,尤其是女性”。
数据调查的结果亦是如此。据2020年第四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结果显示,在业女性从事家务劳动的时间约为男性的2倍。其中,不赞同“男人应该以社会为主,女人应该以家庭为主”的男女比例分别为50.9%、58.3%,比2010年分别提高14.0和14.7个百分点,其中35岁以下女性中有八成表示不赞同。
“从女性发展和性别平等事业的长久发展来看,女性还是不能轻易去做全职妈妈,支持女性工作家庭平衡是破局的最佳出路。因此,想要改变女性对婚姻的感受,国家就要在托育、养老方面投入更多,缓解女性的压力。”刘汶蓉表示,这方面我们国家有很好的基础,也已经在不断推进了,但目前来说做得还不够,“另外,从小开展家庭生活教育,增强大家对亲密关系、家庭生活重要性的认识,增进人际安全感、信任感,在个体化、家庭孤立化的当下显得尤为重要”。
踏上新征程,每一位妇女都是时代的书写人、追梦的奋斗者,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各领域的平等权利势必得到更好实现,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贡献巾帼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