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1年7月,本市某小区3号楼全体业主与某工程公司签订了“加装电梯合同”,楼宇内部经过协商一致决定给予一楼业主部分经济补偿。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后,一楼业主却突然反悔,认为加装电梯影响房屋采光,且存在安全隐患,阻挠电梯施工。多次调解后,住在3楼及以上业主将一楼业主起诉至法院。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楼宇加装电梯事项决定程序符合法律和业委会规定,并已进行公示及备案,被告阻挠电梯施工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被告停止对电梯安装施工的阻挠、妨碍。案例分析
上海市经建律师事务所主任应慧鹏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实践中,老旧小区增设电梯因为同楼或同一单元的业主之间的利益差异,往往很难让所有业主达成一致。而低层住户和高层住户之间的利益分歧最为典型。应律师提醒广大业主,针对类似加装电梯等影响全体业主的重大事宜,全体业主应按《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程序进行表决决定。应慧鹏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