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郭剑烽)海关总署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有关法律适用问题。
《意见》规定,下列六类行为,属于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
■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等卫生检疫措施,或者隔离、留验、就地诊验、转诊等卫生处理措施的;
■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采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涂改检疫单、证等方式伪造情节的;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实施审批管理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未经审批仍逃避检疫,携运、寄递出入境的;
■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现有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检疫或者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
■来自检疫传染病流行国家、地区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出现非意外伤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人员,交通工具负责人故意隐瞒情况的;
■其他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检疫措施的。
实施上述行为,引起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新冠肺炎等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上海海关再次提醒广大出入境旅客,要如实、完整、准确填报健康申明卡,并配合海关做好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等卫生检疫措施。切忌采取下列行为逃避国境卫生检疫,如:(在以下每一项后面打×)
■拒绝健康申报;不如实申报健康状况;隐瞒发病情况、境外旅行史;采取吃退烧药方式降低体温,掩盖发热症状;不配合体温监测;拒绝隔离、留验、就地诊验、转诊;擅自脱离诊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