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宋宁华 通讯员 陈卫锋)面对市场价2990元的戴森吹风机,“心动”的不只有消费者,还有一群制假者。昨天,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浦东法院”)对假冒戴森注册商标罪案作出一审判决,对主犯方某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对主犯谢某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万元。至此,除一起案件仍在审理外,被称为戴森“全国打假第一案”的系列案件已基本审结,35名被告人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记者了解到,从已宣判的案件看,从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到生产主管、技术、销售负责人,再到采购、仓储管理人员……这个制假集团里的35名被告人已分别被判实刑并处罚金,刑期从6年到1年6个月不等,罚金总额达人民币1008万元。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查明,“dyson”是于2010年3月28日在我国依法核准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1类干燥设备、头发干燥器、手干燥器等。
2018年4月8日,方某、谢某成立深圳市龙岗区迪美丝奥电子商行(以下简称“迪美丝奥商行”),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方某,法定代表人谢某负责总务。2018年5月,黄某入职迪美丝奥商行工作,负责造假原料的仓储和管理。该商行先后在深圳、惠州等地开设工厂,雇佣工人30余人,从他人处采购原料配件并组织工人以流水线形式生产假冒“dyson”注册商标的吹风机,产品型号分为欧版、美版、澳版、英版及对应多种颜色等,随后由杨某负责通过网络渠道销售给下家,对外售价每台吹风机700元左右。
2018年12月14日,谢某、黄某在广东省惠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查获假冒“dyson”注册商标的吹风机277台及其配件、包装材料等物品,价值19万余元。方某、杨某分别在其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为,4名被告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起诉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方某、谢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杨某、黄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同时,至案发,上述4名被告人参与生产、销售涉案假冒“dyson”注册商标的吹风机达19000余台,销售金额达1350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
4名被告人的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涉案商标权人的商标权及消费者的权益,还可能因假冒吹风机本身的质量隐患对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其行为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各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均较大,不应减轻处罚或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