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手里拿着父母留下的遗嘱,心里很郁闷。原来,王女士拿着的这份遗嘱是一份内容为打印字体的遗嘱,父母在遗嘱上签了名字和日期,遗嘱下还有王女士和两兄弟的签名。王女士咨询他人后得知,打印字体遗嘱必须有两个无利害关系人见证签名,否则遗嘱就是无效的。若遗嘱无效,父母财产只能法定继承,这一结果是王女士不能接受的。
王某、王某某和王女士是同胞三兄妹。父母含辛茹苦把三个孩子抚养大,还供两个儿子上了大学。上世纪八十年代初,王某和王某某大学毕业后,都被分配到了收入不菲的大型企业工作,先后娶妻生子,两人都在上海买了房。妹妹王女士有轻度肢体残疾,高中毕业后在郊区做小生意,离婚后带一女儿生活。
王女士父母原在上海有一套私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王女士离婚后带着女儿一直居住在系争房屋内。2000年以后,父母年迈体弱,生活全靠王女士一人照顾,王某和王某某忙于各自工作,根本无暇照顾父母。
2008年5月,父母考虑到年事已高,就把子女们叫到一起,给两个儿子明确提出,女儿名下无房,离婚后拉扯一个孩子,生活不易,打算把名下的房产今后留给王女士,希望两个儿子能够理解。王某和王某某考虑到这么多年来父母一直由妹妹照顾,表示同意。老父亲随即拿出让别人打印的一份遗嘱,父母两个人都在遗嘱上签了名。王某、王某某,王女士也在遗嘱上签了名。2013年2月父亲去世。母亲患有帕金森症生活不能自理,王女士一人照顾母亲直至2018年母亲去世。
2019年7月,王女士找到两个哥哥,要求他们配合将系争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两个哥哥说已咨询专业人士,遗嘱内容是打印字体,非父母亲笔书写,按继承法相关规定,该份遗嘱无效,父母的房产应按照法定继承由三兄妹均分。
王女士找到了我咨询,我看了该份遗嘱后,明确表示不同意遗嘱无效的观点。按照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打印遗嘱属于代书遗嘱范畴,代书遗嘱应该有两个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当场见证签名,其中无利害关系人不能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按照遗嘱的法定形式,似乎王女士父母的这份遗嘱有重大瑕疵,很可能因缺乏法定形式而被认定为无效。但我认为该份遗嘱虽然是打印遗嘱,但是从这份遗嘱的形成过程及王某三兄妹都在遗嘱上的签名看,这份遗嘱显然是一份关于财产处分的家庭内部协议。按照家庭内部协议的约定,父母房产已经约定给予了王女士,两个哥哥作为协议的一方,无权改变更无权单独推翻协议内容。
后两兄弟把王女士告上法院,认为遗嘱无效,要求法定继承。法院审理过程中采纳了我的代理意见,认定该份遗嘱实为家庭协议性质,驳回了王某兄弟的诉讼请求。
宋博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091048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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