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翔
杭州一女士取快递被偷拍、竟被恶意编造成“荡妇出轨”,遭遇“社会性死亡”,这事有了新进展。2月26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将被告人郎某、何某涉嫌诽谤一案向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从最初的行政拘留处罚到刑事自诉,随后作为公诉案件立案,再到检察机关正式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彰显了司法机关依法惩治网络乱象、维护互联网安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
基于互联网的诽谤案件有其特殊性,传统的诽谤行为,如在社区、邻居、亲友间口口相传等,一般影响范围是有限的。相比之下,网络诽谤“杀伤力”巨大,造成的社会危害也远非被害人个人能够承受。新民晚报曾经在去年12月25日的特稿版刊登过《直面造谣 给社会一个答案》一文,通过采访当事人,还原了整个事件。几秒钟的偷拍视频、子虚乌有的对话、伪造的聊天记录,让仅仅是去楼下取了个快递的一位女士成了“出轨快递员”网络造谣事件的主角,无辜遭遇网络暴力,陷入社交往来被阻断、社会声誉被倾轧的“社会性死亡”。
但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为网络言论划定了罪与非罪的界限。从司法实践来看,寄希望于公民个人按照刑事自诉程序自行取证或者由公安机关协助取证,以追诉犯罪、维护权益,显然会遇到重重困难,也会让正义难以得到彰显。与此相比,刑事公诉案件可以做到证据应举尽举,避免了自诉案件中普遍存在的取证难问题。
社会公平正义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维护。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等,这些条款为制止因网络诽谤而造成的“社会性死亡”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女子取快递遭诽谤案”从自诉转为公诉,对网络诽谤行为形成强大震慑力,其意义已经远远超出个案正义。在民法典贯彻实施的大背景下,此案中有关部门运用法治手段主动保护公民民主权利、人格权,这一努力关系到整个社会价值的维护,意义尤其深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