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翔
因机动车车内人员疏于观察,贸然打开车门与他人碰撞引发交通事故,俗称“开门杀”。以往“开门杀”事故中,存在保险拒赔、责任认定模糊、受害者维权难等问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不仅为“开门杀”案件提供明确裁判标准,更从法律层面推动社会形成“安全开门、文明驾驶”的共识。
“开门杀”并非新问题。从以往案件审理看,其危害性与司法争议性集中在两点:一是乘客是否属“机动车一方”责任主体;二是保险公司能否以“乘客非被保险人”为由拒赔。
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将“乘客开门责任”纳入“机动车一方责任”,规定受害者可直接请求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保险公司不得以乘客身份拒赔。这一突破,既解决受害者“赔付难”问题,也统一司法裁判标准,避免“同案不同判”;同时,从法律上明确驾驶人作为车辆管理者的责任不仅限于驾驶行为,还包括停车位置选择、乘客提醒义务等。
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还公布了“开门杀”典型案例,结合此次司法解释公开征求意见,二者都意在强化驾驶人、乘车人安全责任意识,通过法律完善、普法宣传的协同发力,在全社会倡导“确认安全再开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