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30日 星期六
家庭和谐的“保护神”身后之事的“定海针”
第57版:民法典何以为典 2020-06-29

家庭和谐的“保护神”身后之事的“定海针”

王煜

下图:“离婚冷静期”的设置,是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中最受关注、引发争议也最多的条款。

上图: 万家灯火背后,涉及到婚姻、继承等方面的重大利益问题。

下图:民法典正式实施后,有关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实践细则,也需要各相关部门进一步探究制定。

在价值多元化的当下,民法典相应的条文坚持了对优秀传统道德的倡导、对婚姻家庭稳定的保障,有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和谐发展。

记者|王 煜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和万事兴。涉及婚姻家庭的权利和义务,是每个人都无可避免要接触的,怎样处理才能平衡个人自由与家庭稳定?当一个人离开世界,他带给世界的影响并没有就此消失,遗产如何管理,继承如何执行,也需要仔细考量。

这些,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给人们做出的引导,带给人们的保障。

“冷静期” 让离婚更谨慎

“离婚冷静期” 的设置,是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中最受关注、引发争议也最多的条款。最终通过的民法典第1077 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这实际上是给了想要离婚的夫妻双方最多60 天的“反悔时间”。公众对此的争论主要在于:立法者认为此举可以防止“轻率离婚”“假离婚”,但这部分人占离婚人群比例并不高,专门为他们设置“冷静期”,有“一人得病,全体吃药”之嫌。还有人认为,在“冷静期” 内有一方反悔就会让另一方无法离婚,这是损害了“离婚自由”。

“实际上,‘离婚冷静期’并不是民法典的‘发明’。”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许莉告诉《新民周刊》记者:我国在1994 年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中,就曾设置过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的一个月的审查期,这个设置在后来的法规中被取消。

许莉表示:从比较法的角度看,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对离婚都是卡得比较紧的,许多国家只有诉讼离婚这一种形式;在有的国家,即使是协议离婚,也要走诉讼程序。诉讼程序因为程序较为复杂、耗时较长,本身就有“冷静期” 的作用。我国在离婚制度上是实行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双轨制”,但在本次民法典的规定之前,协议离婚的程序是比较宽松的。本次“离婚冷静期”的设置,既是对我国社会现实的呼应,也是对国际的接轨。

究其原因,在于婚姻关系是一种非常复杂的关系,它的解除会带来对子女、财产等一系列深远的影响,受到牵连的不只是夫妻二人还有双方的家庭成员。为了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各国在立法时都趋向于“把紧离婚关”。

在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平晟律师看来,“冷静期” 的设置是出于善意,希望夫妻双方在这段时间里把离婚涉及的方方面面商量得更充分。“因为在实践中,夫妻双方在离婚后对协议内容出现争议,或者不实行离婚协议的情况非常多。” 与其之后再纠纷,不如在离婚前约定得更清楚。这就对双方离婚协议的制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他认为,就协议离婚而言,离婚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愿表达,不能只强调一方的“离婚自由”,而忽视了另一方的“不离婚自由”。不能因为某一方在冷静期内反悔了就对他进行指责,因为冷静期“本来就是用来反悔的”。如果不能就协议达成一致,坚持要离婚的一方可以直接选择诉讼离婚的途径。

“离婚冷静期” 究竟能不能减少“轻率离婚”“假离婚”,甚至降低离婚率?这一切有待民法典正式实施后的统计数据来证明。在许莉看来,“冷静期” 的设置或许既不会显著地实现立法者“降低离婚率” 这样的正面期待,也不会显著产生有些民众担心的“影响离婚自由” 等负面影响。她认为,这个条款的倡导性并没有那么强,更多的是一种对现实存在问题的救济。

“共债共签” 分配风险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另一个热点,是对夫妻“共债共签” 的规定。

民法典中的相关内容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这一内容的条款源于2018 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此次在民法典的编纂中升级为法律条文固定下来,是法典中“最新” 的条款之一。

朱平晟告诉《新民周刊》记者,在“共债共签” 规定之前,关于夫妻共同债务依据的是2003 年12 月最高法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

这条司法解释的争议很大,因为它导致实践中常常遇到这样的问题:有的时候是夫妻一方在外举债,另一方并不知情;但债权人来索要时,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被负债”。有的时候是夫妻一方为逃债,先把财产转移到另一方手中,再“假离婚”,让共同债务成为已无财产一方的个人债务,使得债权人很难追讨。后来2017 年2 月最高法公布修正的《补充规定》中,提到“对于虚假债务、一方因赌博、吸毒等引发的不法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不得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但这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争议。

民法典则解决了这个问题。“‘共债共签’条款,看起来似乎是对债权人一方不利,因为要举证债务人是将钱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对债权人而言往往比较困难;另外,还有债务人在借款时对借款目的撒谎的情况。实则不然。在这样的规定下,债权人就可以要求债务人在借款时让其配偶一同签借据,如不能实现,则可以选择不出借这笔钱;没有夫妻共签时,债权人还要出借的,就要自己承担相应的风险。”许莉说,“共债共签” 的条款实际上是把借贷的风险在债权人和债务人的配偶之间做了一个较为公平的分配,让二者在做决策时都更加具有风险意识,以免事后出现债务纠纷。

实际上,在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法律条文之前,银行在发放房贷和对贷款做变更时,早已实行“夫妻共签” 制度,就是对自身风险的一种控制。

不过, 关于什么是“ 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以及如何判断债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法律上目前还没有明确的界定,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固定的标准。朱平晟表示,这需要法院结合案件中夫妻双方的家庭经济状况、当地生活水平等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也可能将来最高法会出台进一步的司法解释来明确相应标准。

在许莉看来,与“离婚冷静期”的设置不同,“夫妻共债共签” 除了对现实问题的救济,还有很强的倡导作用:以后无论是民间借贷还是机构对个人的借贷,债权人知道债务人有配偶的,很可能都会要求后者“夫妻共签”,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夫妻之间对彼此的债务情况也可能因此而更加透明。

应运而生的“遗产管理人”

上海的一个老人名下有一套价值数百万元的房产,但老人生前与他人有债务诉讼在身,老人去世后,两个子女不想承担债务,都放弃了对房产的继承权。如此一来,房产成为无主状态,将要被收归国家所有,老人的债权人无法实现自己的权利,十分苦恼。这是朱平晟所在的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近期接手的一个真实案例。

这样的情况,在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将不再棘手,因为民法典的继承编中增加了关于“遗产管理人”的制度规定。上述案例中,如果没有其他的遗嘱执行人(通常是继承人),或者遗嘱执行人没有委托第三人成为遗产管理人的,老人生前居住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将成为遗产管理人,负起相应的责任,老人的债权人可以向遗产管理人开展维权。

民法典中用了连续几个法条,对遗产管理人的选任、指定、职责、责任、报酬做了详细的规定。许莉向《新民周刊》记者表示,这样的创制,是对现实情况的直接回应。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拥有的财富逐步增加,去世时拥有的遗产的数量和形式变得越来越多;人员的大幅流动,让继承人不明的情况也不时产生。如果没有完善的遗产管理人制度,继承人之间的争议难以解决,被继承人生前的债权人的权利也难以实现。

朱平晟认为,该制度的建立,有可能改变人们设立遗嘱时的思维方式,同时也可能催生一批相关服务机构的产生。这是和国际相关法制的一种接轨。

实际上,在今年民法典通过之前,已经有相关机构做了“遗产管理人” 的尝试。2019 年5 月,四川的富先生(化名)在被诊断为喉癌4个月后就去世,留下女儿小晗(化名)和她常年患病的母亲,还有生前承包工程、合伙、民间借贷等错综繁杂的诉讼纠纷。

富先生去世后,债主纷纷找上门来。粗略算下来,富先生对外债务债权高达千万元以上,涉及的法律关系非常复杂。小晗和母亲觉得没有能力处理,但又想把父亲欠下的债都还上。于是两人自愿放弃继承遗产,并委托四川卓宇律师事务所担任遗产管理人,对富先生的遗产进行处置和分配。

彼时,我国法律中尚未明确规定遗产管理人制度,但在2018 年提交审议的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一审稿中,已出现了“遗产管理人制度” 的相关表述。

2019 年10 月14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向四川卓宇律师事务所送达了传票、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能成为被告很高兴。” 遗产管理小组负责人万淼焱律师有些激动,她说,这标志着律所以遗产管理人身份取得了独立的诉讼地位,正式进入我国司法实践。

“我们可能是我国法律史上首个以遗产管理人身份处置遗产的,只能通过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对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规定,以及现行法律中对破产管理人的规定来进行协议签订、公告、债权申报、管理和分配遗产等程序。” 万淼焱表示,这是个挑战,面临很多困难。实际上,民法典正式实施后,有关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实践细则,也需要各相关部门进一步探究制定。

继承编中,引起人们关注的还有对遗产的定义。当今时代,网络账号、网络虚拟财产能不能成为被继承的遗产,是人们遇到的现实问题。

原《继承法》中,是用“举例+ 兜底” 的方式定义遗产,而民法典的继承编是用了一个概括的定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并说明:“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如此一来,网络账号、网络虚拟财产能否被继承,就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了。朱平晟举例说:有的免费网络账号,例如免费电子邮箱账号,有可能在用户协议中就规定了账号的所有权是归平台企业所有、用户只有使用权,那这样的账号就不能成为遗产。而有的网络账号,例如“连号账号”“短号账号”,可能是“具有财产价值”,但性质上不能定为财产,因而也不能继承。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中的规定,有很强的价值引导作用,同时是极具本土色彩、针对本国实际问题的。”许莉说,在价值多元化的当下,民法典相应的条文坚持了对优秀传统道德的倡导、对婚姻家庭稳定的保障,有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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