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首席记者 宋宁华)国外电影里常常可以看到的证人出庭宣誓场面,如今也出现在上海的法庭。今天上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本市法院首次当庭宣读保证书,这也是新修订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后,本市法院首次实施该制度。
先保证再作证
“五一”假期过后上班首日,今天上午9时,在上海二中院法庭,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件正在审理。
在这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对租赁期限等产生争议,而约定租赁期限的关键证据《转租证明》的真实性等有待进一步审查。为此,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被上诉人本人也到庭陈述案情。
记者在法庭现场看到,和过去不同,开庭不久,审判长就宣布,请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9时40分左右,进入到法庭调查阶段,上诉人申请的一名证人经过法官审查同意,到法庭现场作证。只见这名来自上海一所大学的法务部副主任带着4个厚重的文件夹等,在法官助理的指引下,就坐法庭中央的证人席。
在签署了保证书后,他当庭宣读:“我作为本案证人,保证向法庭据实陈述证言。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罚款、拘留乃至刑事处罚。特此保证。”
记者注意到,之后,证人发表证词时,没有“照本宣科”、按照书面准备的材料宣读,而是接受了双方当事人及法官的询问。法官表示,庭审结束后,证人可以阅看庭审记录,确认无误后签名。
由于一方拒绝调解,庭审结束后,法官宣布将择期宣判此案。
作证不得“照读”
为什么要新增宣读保证书等制度?上海二中院法官王晓梅在庭审结束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新修订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其中首次规定,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证人签署保证书,并在法庭上宣读保证书的内容。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证人的除外。证人拒绝签署或者宣读保证书的,不得作证。证人保证书的内容适用当事人保证书的规定。
“证人证言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类型之一,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当场签署并宣读保证书,对于促进当事人如实陈述、证人如实作证,维护司法权威具有积极作用。”
此外,新规中还规定,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这主要是针对有的案件中证人证言诚信度不高的问题,希望让证人直面法庭、如实作证,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有助于法院查明事实真相,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王晓梅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