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首席记者 姚丽萍)一旦发生重大金融风险,如何处置?今天上午,《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审议。
据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局长解冬介绍,近年来,一些领域“泛金融化”呈现突发性、隐蔽性、分散性,实践中,本市已逐步形成“央地衔接、条块结合、全面覆盖”的金融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其中行之有效的涉众型投资受损类风险防范处置经验有待上升为地方立法。
一旦发生重大金融风险,如何处置?草案提出,地方金融组织对经营活动中的风险事件承担主体责任,发生风险事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报告。管理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展开风险研判、评估。如果风险事件严重影响区域金融稳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可以对地方金融组织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接管、指定其他同类金融组织实施业务托管等措施,并联合有关部门进行风险处置。地方金融组织经停业整顿、接管或者托管,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恢复正常经营,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开展行政清理。
同时,条例草案还提出了终止重大风险处置的两种情形——
■地方金融组织的重大风险已经消除而且恢复正常经营能力,可以继续从事地方金融活动;
■重大风险无法消除,而且不具备继续经营能力,由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吊销许可证或者撤回准予试点文件。
此外,金融广告不能“满天飞”。草案提出,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相关营销宣传;地方金融管理、市场监管、公安、网信、通信管理等部门和中央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沪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加强对违法金融营销宣传的监测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