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01日 星期二
广告 保护面孔 “幸福的烦恼”,都有解药 苏河水岸又添新驿 大闹金山的“大圣”从何而来
第6版:上海新闻 2021-08-16

保护面孔

王蔚

“人面不知何处去,可叹我还笑春风。”有人将唐诗改了几个字,不尽烦恼跃然纸上。“我的面孔去哪了?”这真是现代人必须面对的大难题。因为,“盗脸贼”让人防不胜防。

人的面孔天然具有法定性,它是人格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极具私有性。但是,近年随着刷脸技术在日常生活中广泛应用,“盗脸”之事时有发生。比如,在当事人不知情、未同意的情况下,数以千万计的人脸信息数据被违法采集售卖;“换脸”软件给不法分子从事违法活动提供便利……

令人欣慰的是,本月起依法“保护面孔”有了明确的法条细则。最高法新实施的“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公民可以对三种刷脸行为说不:一是物业不得强制将人脸识别作为出入小区的唯一验证方式;二是处理未成年人的人脸信息,必须征得监护人的同意;三是应用程序不得强制索取非必要的个人信息。

我的面孔我做主,这是最基本的法律精神。今后,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以及未公开处理人脸信息的规则或未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的,都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而且,法律还赋予公民要求信息处理者承担违约责任并删除人脸信息的权利。

一方面,公民依法享有自愿公开人脸信息的权利;另一方面,法律规定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生命健康财产安全所必需而处理人脸信息的,以及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信息处理者不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说,面孔的私有性也要服从于法律的正当性。该刷脸时得刷脸,这也不能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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