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问答
市民来问:
张华(化名)是一名回沪知青子女,当时为了读书将其户口于1998年6月迁入上海市区一套公房内。该公房承租人原为张华的爷爷,当时该房屋内户籍登记有爷爷、奶奶和姑姑三人。爷爷、奶奶先后于2000年和2003年去世,张华读书期间及毕业后一直在此房屋内居住。由于房屋小,居住条件差,姑姑出嫁后一家人在他处购房就未在上述公房内居住。2006年,姑姑隐瞒张华并冒充他的签名和上海某企业集团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把上述公租房购买为产权房,并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购买公房手续中,姑姑书面承诺保证该房屋户籍在册人员的居住权。
2008年,张华偶然从物业公司了解到,姑姑早已将他居住的公房买成自己名下的产权房。张华质问姑姑,姑姑告诉他事情已经过去了,再说也无济于事,虽然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但答应张华他可以一直在此居住,如果将来房屋动迁,她愿意将一半动迁款分给张华,并出具了书面承诺书。张华看到事已至此,出于亲情也就没再计较。
2018年9月,姑姑突然一纸诉状将张华告到法院,声称自己是该房屋产权人,要求排除妨害,让张华立即搬出上述房屋。原来,该房屋所在地块正在纳入征收征询范围,姑姑为独吞征收款,急不可耐地要将张华赶走。面对突发情况,张华一时手足无措,急忙咨询律师,寻找应对之策。
律师回答:
律师接受张华的委托之后,详细与其沟通了案情。对于张华之前多方咨询获得的意见,律师从专业角度给他重新作出了解释和纠正。最后,律师根据此案的特殊情况,给出了周到的应诉方案。
首先,可以主张确认姑姑和上海某企业集团签订的公房出售合同无效,恢复房屋的公房状态。但是,律师根据自身的经验预测,由于事发多年,张华本人最初虽提出过异议,但后来又默认,所以法院极有可能会认定张华在明知道房屋性质发生变更数年内,一直怠于对此提出异议,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该行为视为张华对公房买卖合同效力认可。
其次,可以从张华享有实际居住权为由抗辩。因为本案房屋原系公有住房,该类房屋系为解决公民的基本生活而设。张华作为知青子女自落户于系争房屋以来,至今一直居住于系争房屋内,且姑姑在购买公房为产权房时,曾书面承诺保障张华对该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因此,从法律政策及姑姑的承诺来看,都于法有据,应能得到法院支持。
最后,考虑到近几年,政府征收力度加大,很多项目进展很快,签约率很高。因此,在诉讼进程中,该房屋一旦被决定征收,姑姑作为签约人与征收机构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那么根据之前姑姑出具的承诺书,张华完全可以主张家庭成员就征收补偿利益作出分割为由,要求姑姑兑现承诺,从而分得征收补偿款的一半份额,这个结果应该也可以得到法院支持。
后来,案件基本上完全按照律师的分析和应对思路顺利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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