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9月27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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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版:新民法谭 2021-12-10

保障公共安全,物业公司要多上心!

整理 姚丽萍

市民阿玲(化名)在商场地下车库不慎踩到开裂的减速带,摔倒受伤,去医院缝了15针。一个月后,伤口仍依稀可见,医生也表示阿玲伤情较重。

阿玲摔伤后,商场物业公司派人陪同就医,并支付了部分医药费,但后续的赔偿没能谈拢。阿玲认为物业没有及时发现并排除减速带的潜在风险,应当对她受伤的事实负责,便向法院起诉物业公司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其实,近年来与阿玲类似的物业纠纷屡有发生,比如——商场地面积水导致老人滑倒摔伤,业主高空扔下烟灰缸砸中路人致其瘫痪,大楼外墙悬挂广告牌坠落致路人被砸身亡,等等。此类安全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往往会要求物业公司负责,那么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担责呢?要!《民法典》给出了肯定的答案。

首先,《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人有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首次将安全保障义务明文纳入了物业服务范围。该规定适用于各类物业服务,包括住宅物业、商业物业、工业物业、市政物业、公益物业和其他各类型的物业。

其次,有人可能担心,物业公司会不会通过订立格式化的《物业管理合同》来排除自己保护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呢?大家可以安心,答案是不可以。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定义务,无法通过合同约定排除。

那么,现实生活中,该如何判断物业公司是否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了呢?简而言之,主要包括以下三点——

其一,需要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区域具有高度的注意,尽到充分、明确的警示。具体的物业设施如建筑物、消防器材、电梯等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标准或行业标准,还必须持续地履行其对建筑物、相关配套设施经常性的、勤勉的维修维护,使它们一直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例如经常性地清理安全出口,不在安全出口处堆放物品,以防影响疏散通道的畅通。

其二,需要设置合理、必要的防范措施。例如,对于来自第三人的不法行为,除了在必要场所粘贴提醒公告外,还要有保安人员以及监控探头等安全措施,有力配合辅助。

其三,对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人员要施以及时、合理的保护和救助。

回到开头的问题,对于阿玲的人身损害,该怎么界定物业公司的责任呢?首先要区分减速带开裂的原因。如果是自然损耗导致开裂,那么物业公司没能及时发现并维修,也没有安放警示标志,商场物业公司应承担直接的侵权责任;如果是其他顾客造成减速带损坏的,但物业公司未及时发现并维修,也未安放警示标志,那么物业公司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先赔付阿玲,赔付后物业公司可再向损坏减速带的其他顾客追偿。

无论如何,作为与公共安全密切相关的服务企业,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事关民生,《民法典》明确物业公司负有主动地安全保障义务以及违反义务须承担的侵权责任,不仅有利于引导物业公司积极履行职责,创造安全文明的公共秩序,更为风险发生后受害人提供切实有效的维权路径,有效减少风险事件带来的不利影响,平息社会矛盾,最终造福社会。

俞秋静(市人大代表、光明食品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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