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求助:
曹先生的父母在上海中心城区分有一套承租公房,原承租人是其父亲。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曹先生的父母去世后,承租人变更为曹先生。曹先生兄妹二人,其妹妹生有一个女儿。妹妹年轻时到内地工作,1982年因工作调动回沪,其夫妻二人和一岁的女儿户口,在父母的同意下迁入了上述公房。1988年,妹妹、妹夫二人的户口迁入其单位分配的公房,其女儿的户口却一直留在原公房内。妹妹、妹夫自单位分了公房后就带着女儿搬出了上述曹先生的公房。后来,妹妹的女儿结婚又在他处购置了商品房,产权登记在小夫妻俩名下,妹妹的女婿系外地户籍,2012年作为配偶身份具备了户籍入沪条件,妹妹又找到曹先生协商,以将来方便小孩上学为由欲把女婿的户口也迁入上述公房内,且口头承诺不会影响曹先生一家任何利益。曹先生出于对妹妹的亲情,就答应其女婿户口迁入的要求。
2018年12月,上述公房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时涉案房屋有曹先生、妹妹的女儿、女婿三人户籍在册,曹先生作为承租人和征收单位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征收补偿款540万余元,曹先生觉得这个房子是父母留下的,妹妹的女儿从小户口报出生时登记在此,且户口三十多年未迁出,考虑到兄妹二人的感情,认为二家均分动迁款比较合适。哪知妹妹的女儿、女婿认为他们户口在册,理应分得三分之二份额。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曹先生被告上了法庭。
律师帮忙:
曹先生收到传票后,经他人介绍找到律师咨询。律师明确告诉他,他和妹妹的女儿、女婿各方的理解都是错误的。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原告二人根本不会享有征收利益,其原因有两方面:首先,原告二人没有满足对公房的居住条件,不是公房同住人。妹妹一家人自1988年后三十多年没有在涉案公房居住过,妹妹的女婿户口迁入后也从未在涉案房屋居住过。根据上海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案件问题解答中关于公房同住人认定条件的规定,两原告不符合同住人条件,不应该享有征收补偿利益。其次,本案原告有可能已经享受过福利分房。因为其父母,也就是曹先生的妹妹、妹夫享受福利分房时其女儿为未成年人,虽然户口没有随其父母迁移,但是根据律师以往的办案经验判断,当时原告极有可能随其父母享受过单位的福利分房,当然这还需要调查取证来证实。一旦查出此证据,将彻底排除原告同住人地位。
后曹先生委托律师代理应诉维权,调查取证的结果让他喜出望外。在调取的妹妹、妹夫当年福利分房住房调配单上,原告名字赫然在列。原来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原告就随其父母参与了福利分房。户口不迁走也能他处分房,这一点是曹先生之前没想到的。最终,法院根据事实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曹先生原本打算好心让出去的利益,反而得到了法律的维护,获得了全部征收补偿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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